海南规定校车须配备随车照管员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3-10-08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刘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海南省校车安全管理试行办法》日前出台,并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海南要求,配备有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必须共同签订校车行驶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所应负的职责。学校应当将校车服务提供者有关材料及安全管理责任书在开展校车服务前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为确保学生生命安全,海南对校车行驶速度做出限定,明确要求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同时,要求学校校车应当配备随车照管员。低年级学生乘坐的校车,应当配备不少于1人全程随车照看乘车学生;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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