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9个税种优惠支持职教发展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3-12-04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魏海政)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等联合出台税收政策,明确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9个税种通过免税等方式优惠支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山东明确规定,企业为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院长尹桂瓒表示,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会降低学校的办学成本,还将促进更多的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学徒,有利于深化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

    山东明确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山东商务职业学院院长耿建敏表示,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支持学校开展培训活动,还通过免征营业税增加了学校办学收入,使学校有更多的资金投入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

    山东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处长王光表示,这一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企业捐资助学的积极性,对于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及借助社会力量办学提供了良好条件。

    山东还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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