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管办评分离的现实路径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3-12-0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李希贵:有人说,中国教育的希望在民办教育,是有一定道理的。民办教育的优势在机制,能充分释放出校长、教师的办学动力,把培养好每一个学生作为学校的头等大事,不然失去了学生的喜欢、家长的认可,学校就会垮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决定》提出的五种政策本身就是对民办教育地位、性质的高度肯定,必将带来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都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都为国家、民族培养人才,甚至可以说出资者为国家尽了职责。因此,政府要摈弃偏见,在学校建设用地、建设配套费用减免、民办学校教师的待遇及职称评聘等各方面大力支持,帮助其快速、健康发展。

    要立足国情,选准突破口,探索民办教育的多种实现形式。比如,政府可以用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委托办学,转变公办学校的办学机制,实行国有民办,加快优质教育资源的扩张。在教育系统,特别需要解放思想。

    办学:学校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放权给学校的同时,要同步设计监督制度,要构建关住权力的笼子,建立由教师代表参与的校务委员会制度,汇集各方资源,形成育人合力。 

    问: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学校的内部管理结构如何完善?在推进学校分类管理的背景下,各级各类学校如何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在“招生、学科设置、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学位授予”等方面如何自主?

    曾天山: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关键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要让每所学校都能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核心是加强章程建设。2015年前全国所有学校都要制定或修订好章程,办学自主权须由规范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来实现,校内外的民主监督制度都要加快建立健全,加快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在推进学校分类管理的背景下,各级各类学校都要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在“招生、学科设置、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学位授予”等方面发挥自主权。高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服务社区等方面的自主权。

    杨银付: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核心的问题是两个:一是政校分开,依法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二是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高等学校必须建立更加完善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为更好地行使办学自主权奠定基础,否则就可能“一放就乱”。只有政府和学校共同努力,才能真正落实好办学自主权。

    就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而言,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落实党委职责和校长职权;要尊重学术权力,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推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相对分离;要加强民主管理,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当前,要以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为抓手,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并加强和扩大社会参与,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李希贵:落实办学自主权是一个系统的改革过程,首先是政府要管住自己,其次是要有比较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放权给学校的同时,要同步设计监督制度,要构建关住权力的笼子,包括学校副校长、中层干部的产生方式,如何依法组织好教代会、全体教职工大会等,建立由教师代表参与的校务委员会制度,条件成熟的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同时推动家长、校友的有效参与,有监督、有协商,汇集各方资源,形成育人合力。

    落实办学自主权,还要加快建立有利于教育家办学的制度,真正让热爱教育、懂教育的人管理学校。要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尽快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特别是在广大中小学校全面推行校长职级制,使校长能够按照《决定》要求,承担、行使好政府还给的权力,实现一位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

    评价:当务之急是培育第三方专业组织

    调动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教育公共治理的积极性,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监测教育质量,适时将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程序之中。

    问:目前社会上对谁来评价、怎么评价办学质量争议很大,当前教育评价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曾天山:当前学校办学质量的评价体系在不断改进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不专业,要么是行政主导,要么由社会民间机构进行,缺乏足够的权威和公信力;不全面,只重视学业成就,不能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不多元,只强调了自上而下的单向评价,不重视多维度的评价;非全程,只注重结果评价,忽视过程评价。

    李希贵:目前对学校的质量评价还多是由教研部门来实施,并且作为教育主管部门评价学校的依据,这种主管部门左手倒右手的评价,在功利性的指导下,客观性、真实性就备受质疑。特别是长期以来,许多教研部门习惯于单纯以学业成绩评价,缺乏使评价达到科学性的专家力量,权威性自然备受质疑。

    国外的评价大都借助第三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可以作为我们下一步工作的借鉴。

    学校评价是需要认真严肃对待的一项工作,需要慎之又慎。借助改革做好顶层设计,关键是把为什么评价搞清楚,然后再确定怎么评、评什么、由谁来评。“管办评分离”是手段,但不是目的。

    问:如何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老路?科学的监督与评价将直接影响放权的效果、办学的质量。《决定》提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检测”,怎样理解“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检测,又该如何落实,怎样操作?

    杨银付:强化国家教育督导是创新教育管理方式的重要要求,将有助于建立起教育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201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教育督导条例》,未来我国将实现各级各类教育督导全覆盖,依法对各级各类教育进行督导。根据以上“大督导”的要求,需要相应充实和加强督导机构、督导力量。如英国于1993年成立国家教育标准局,负责教育督导工作,目前有皇家督学400余人,3000余名独立督学,近2000名工作人员。俄罗斯、荷兰、法国、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也都建立有一定规模的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未来教育督导工作的模式,将遵循教育督导规律,以监测评估为基础,以督政督学为重点,以整改问责为手段,突出专业性,体现科学性,增强实效性。同时,要根据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要求,组建专兼职结合的片区督学队伍。

    曾天山:强化国家教育督导,一是要建立国家、省、市(州、盟)、县四级完整的、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委员会及日常办事机构,将政府业务部门监督评价职能调整到督导部门,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督导评估制度;二是要注重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推行督学责任区制度,全面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三是要加强督导专业化建设,人员专业化,技术专业化,评估科学化。

    发挥社会组织在教育评估监测中的作用,就是要进一步调动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教育公共治理的积极性,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监测教育质量,适时将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程序之中,作为完善评估监测制度体系的重要运作方式。

    李希贵:强化国家教育督导,这是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与教育在整个国家发展、民族未来中的地位是相匹配的。对于强化国家教育督导,我认为,首先要做好制度设计,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做法,对比以英国、法国等为代表的不同制度的优劣,总结我们的成功经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督导体系。其次,要加快建立刚性的督政制度,一级督一级,结果向社会公开,让各级政府真正履行好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安全等职责,履行好重大体制改革的职责。负责督政的督学可以兼职为主,吸收各方面的专家,突出权威性。对于面向学校、教师的督学,要加快各级专职督学队伍的建立,制定资格标准,规范督学行为,依法行使权力。还要加快建立督导的保障机制,包括将督导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等。

    对于如何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对学校的评价,当务之急是政府采取措施,积极培育第三方社会专业组织,也可以用购买服务的办法让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学会等参与进来,尽快形成一支专业力量。同时,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确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评价,独立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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