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教育不能对摔幼事件也“一走了之”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3-12-1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邓海建

    近日,重庆一名10岁女孩摔打1岁幼儿事件引起广泛关注。据报道,现在小女孩已随母亲去了新疆。女孩母亲所在单位表示,其系请年假自行前往。对此,警方认为无权对他们一家采取强制措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建议,此案不该不了了之,而应作为严重刑事案件认真调查,当事人也不能就此简单回归家庭。

    10岁女孩僭越成人伦理底线——这是一起极端个案,也是一出人伦悲剧。有人说这是一种典型的“反社会人格”,也有人将之贴上“恶魔女孩”的标签,甚至还有人从历史档案中扒出1993年英国发生的两名10岁男童虐杀幼童案与之比对……但客观地说,事发后短短数日,仅凭媒体报道及公众有限的常识推演,恐怕很难立时还原真相。

    站在教育的角度观之,公众难免会问:女孩摔婴,“爸爸”去哪儿了?离经叛道的行为,背后一定有蛛丝马迹可寻。比如家庭教育有没有暴力的倾向?学校教育有无关注到孩子的心理异常?当然,如何从动机论的角度阐释其行凶成因,还需要警方等权威部门提供更多的事实链与逻辑链。

    事发后,女孩家长带其远赴新疆、一走了之,此事再度引发民怨反弹。家长因无法追究法律责任而选择远走高飞式保护,虽爱女心切,但悖逆情理。起码,欠被摔幼儿及其家长一个道歉与交代。然而,将心比心地想,面对沸反盈天的人肉搜索和道德暴力,面对国内“少年犯错教育”机制的一片空白,家长还有更好的去处吗?尽管犯罪心理专家建议家长带女童去心理矫治,但在缺乏制度化的训诫令、警告令的背景下,冀望本就形迹可疑的家庭教育自我纠偏,显然近乎痴人说梦。

    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旦孩子涉案后,既然不能依法严惩,社会又能为之提供些什么?

    有人说,如果重庆这名小女孩在美国“犯罪”,美国人的处理方法可能是将她送到“训练学校”;如果在英国,她的事儿可能不会轻易被捅出来,即使被捅出来,被揪住“痛打”的也不会是小女孩,而是她的父母。相较而言,对于未成年人侵权案件,我国的社会教育毫无头绪、方寸大乱。我们所缺失的,恰恰是服务于问题未成年人的两个层面:一是专业而系统的机构矫正,二是以温情感化为路线的社区矫正。前者依靠科学的心理治疗、教育和职业训练制度,有着稳定的教育场所与既定的教育目标。后者则更强调开放社会的合力作用,借助“团体之家”、“养育之家”和“森林营地”等形式,激活民间教育引导的力量。

    法治的本意,在于权利与惩戒稳定可期。我们自然不提倡对摔幼女孩施以过度严苛的判决,但社会教育在此事中也选择“一走了之”,让人愤懑又担心。教育二字,不单单是学校与家庭的事情。须知,即便从国际惯例来看,矫治涉案未成年人,最起码的原则也当是限制行为、教育感化,不能放任不管。法国有青少年所,日本有少年院,相较而言,我们的社会教育尚未起步,任重道远。(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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