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中网络媒介的影响
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即时播报案件审判的整个过程,这是在新媒体环境下创新司法审判公开和透明的有益举措,既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也促进了公开公正地审判案件。
■陈纯柱 谢俊
去年以来,网络直播司法审判案件引起公众的强烈关注。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即时播报案件审判的整个过程,这是在新媒体环境下创新司法审判公开和透明的有益举措,既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也促进了公开公正地审判案件。据统计,全国至少有17个省份开展了庭审直播工作,法院通过网络发布庭审信息已渐成常态,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
司法审判中网络媒介释放“正能量”
随着网络媒介环境的深刻变化,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不断增强,总的趋势是促使司法审判更具开放性、公正性、回应性和权威性。可以说,网络舆论的有效监督,减少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
彰显法治精神。作为新兴的传播技术和手段,网络为播报案件庭审和宣扬法治精神提供了更广泛的交互平台。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播报庭审的信息更畅通,受众更广,公众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参与转变,法院审判的社会影响力不断被放大,有效促进法治精神的弘扬。在网络直播“薄熙来案件”中,济南中院以官方微博的形式,实时向公众发布最新的庭审情况,民众全面、真实地了解了薄熙来案件。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司法审判全方位、立体式地向公众传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理念和精神,消解了各种传言与猜疑。
满足公众政治参与权和知情权。公众对司法审判猜疑和怀疑源自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平等,网络的开放性能有效克服司法审判固有的封闭性。司法系统利用互联网传播的特点,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进行网络直播,可以有效满足公众关心案件审判和司法权力执行等社会需求,有利于公众了解事实真相,与司法机关共同促进法治的公平正义。
促进司法公开透明。广大受众通过网络即时发布与获取信息,平等参与重大司法事件的讨论。网络播报和评论,打破了以往“有限公开”的传统和惯例,全面及时地向公众公开庭审的记录全文、展示法律文书,以及各类证据材料,网络的交互功能实现了案件信息传播的多向性和主动性,使各类热点案件的信息逐渐清晰、准确、翔实和可信,使司法审判更加公开透明,贴近民意。
遏制司法腐败。网络舆论监督的广度、深度及影响力远超传统媒介,在司法监督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特别是在司法审判中,网络直播将法院和法官的工作置于阳光之下,公众对于被曝光事件的高度关注促使相关部门积极快速反应,将事实真相公之于众,有效矫正和防止司法权力被滥用,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网络媒介是现代法治的“双刃剑”
司法审判中,网络媒介是把“双刃剑”,既能释放正能量,也易干扰司法独立、阻碍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排斥司法程序正义。
网络自由干预司法独立性。网络媒体的自由化和分散性,容易对司法案件造成不当干预。司法审判是法官依据法律事实、凭借法律思维、坚持独立审判、恪守司法公正、准确适用法律条文的专业化过程。现代传播中,各种热点案件通常在未审判前,已经被各种质疑和批评所围攻,网络的自由性容易使民众呈现无责任意识,过分渲染、炒作、妄加评论或媒体倾向性的导向使舆论监督失真,对司法独立产生负面影响。
网络谣言阻碍司法公正性。网络环境下,由于人们利益的多元化和诉求的多样性,围绕重要案件的播报与演化,一些个人或团体发表攻击和诋毁言论,捏造事实,歪曲真相,引发网络围观并将事件推向风口浪尖,造成严重的破坏性。近来,李某某案件从信息披露到评论传播,短短几个月上演了一场旷日持久的网络争夺战,网络谣言漫天飞,严重损毁了司法的公信力。
“舆论审判”损害司法权威性。司法审判中,网络媒介主导社会舆论并对司法审判产生巨大压力,“舆论审判”愈演愈烈,理性的司法裁判过程与非理性的网络舆论之间的矛盾有时难以调和。由于网民通常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于热点事件的评判习惯遵循朴素的道德正义,各种未经证实的相关信息充斥其中,与非理性的情感交织在一起,构成了虚假性的“案件事实”,演化出毋庸置疑的“正义审判”,网民积极推动和期待“舆论审判”结果的产生,而无论最终法院审判是否符合民意,“舆论审判”有违现代法治精神。
网络随意性排斥司法程序性。由于网络舆论监督缺乏信息“把关人”,网民随意的信息发布与传播,常常干扰案件侦查,扰乱正常的司法程序。另外,网络信息的更新是一个动态过程,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强,当新的案情或线索被披露时,民众急切于获得最终的结论,对于案件事实的认知具有直观性和主观性,缺乏法律依据的推理,常常偏离正义之道。但司法的程序性要求任何的司法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经过严格逻辑推理与论证,保障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义。因此,民众追求实体正义的网络随意性,往往忽视司法程序正义的诉求。
司法审判应善用网络媒介的“话语权”
为保障网络媒介在司法审判中发挥正能量,需妥善协调司法审判与网络媒介的关系。
建立健全网络舆论引导机制。建立健全网络舆论引导机制,司法机关需转变观念,善于利用网络为司法工作服务。一是建立网络舆情预警机制,掌握全面、真实的舆情信息,做出准确、科学和理性的舆情分析;二是建立网络舆情引导机制,转变传统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对各类偏激的非理性言论进行积极主动、平等灵活的疏导;三是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精英式引导功能,准确、权威、专业地对突发事件进行报道,减少负面情绪带来的影响。
建立健全司法审判公开机制。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现实社会中,司法独立逐渐被网络舆论侵蚀,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为构建司法独立与网络媒介之间的良性互动,及时、高效、透明的公开机制是最好的良方。一是完善司法信息发布制度,对民众关心的重大司法案件适时发布权威信息,破解网络谣言;二是完善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内容的程序公开机制,通过网络直播庭审,消解司法与公众之间的信息屏障;三是完善司法回应制度,打造司法系统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民众质疑的司法热点及时进行专业回应,提升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健全网络监管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为避免网络中的蓄意报复和恶意攻击,需建立和完善网络法律规范,实现司法活动中有序、理性、合法的参与式民主。可借鉴国外关于互联网治理的法律规范,对发布虚假信息,故意煽动民众,造成恶劣影响的个人或团体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媒体随意发表损害公正审判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提高媒体和公众的法律素养。公平、正义、公开是社会的道德追求,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目标,二者具有天然的一致性。在司法审判中,这种一致性通常表现为网民自由、真实、理性的舆论表达,有助于司法审判对网络民意的关切,实现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契合,否则,网络中的高度自由和极端言论势必成为司法公正的巨大灾难。因此,为维护司法公正,必须提高媒体和公众的法律素养,加强媒体职业人的法律规范教育,营造理性、健康的舆论表达环境。充分发挥民众的参与积极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增强网络舆论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使网络舆论朝着更有利于推动司法正义的方向发展。
(陈纯柱系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社会发展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谢俊系该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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