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试行民办职业院校非营利性认定管理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1-16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魏海政)近日,山东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文件提出,从今年起,在青岛市、潍坊市、德州市试行民办职业院校非营利性认定管理。

    山东规定,对明确提出不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结余不用于举办者分配而全部用于本学校发展,且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法人财产权独立完整、办学活动规范的,经一定程序可确认为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山东规定,认定为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院校将享受更多优惠政策。一是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聘用的教师,按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并按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享受退休待遇。二是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给予更多公共资源支持,探索定额补助、项目补助、专项奖励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政策。三是对办学规范、办学效益好的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参照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拨付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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