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将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1-2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杭州1月28日讯(记者 朱振岳)记者今天获悉,《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已正式印发全省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据了解,该办法被称为浙江省保护犯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2014年“一号文件”,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浙江省委宣传部、教育厅、团省委、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等11个部门共同制定。

    该办法规定,对于犯罪记录封存的未成年人,封存决定机关应告知其在就学、入伍、就业的时候,免除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同时,为了免除犯罪未成人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该办法还明确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入学、复学、升学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受同等待遇,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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