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虐童法律应当“零容忍”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5-26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赵查理

    孩子学习成绩不好,父母不免难过,看到孩子又抄作业,更是“恨铁不成钢”。于是,打一顿,让孩子长长记性,这是很多中国家庭教育孩子的方法。惩罚的目的原本是改变孩子的不良习惯,然而5月19日晚,就读于杭州市下城区某小学四年级女生小莉,却因抄作业被当保安的父亲过度体罚致死。

    因为爱你,希望你好,所以打你,虐待儿童虽是个全球性问题,但这是典型的“中国式”诠释。悲剧发生后,社会大众为此震惊,虐待儿童、家庭暴力再一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从教育理念的层面分析,如果家长的教育观念简单粗暴,信奉“棍棒出孝子”、“不打不成器”,暴力就会走进家庭教育。这种身体和心理的双重虐待,让孩子在未来也很难形成健全人格。

    从法律保护的角度分析,“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现实,让家长敢把暴力施加到子女身上,外人即便看到也很少干涉或制止。只要家庭暴力还未升级为刑事案件,即便报警,公权力也很少会提前干预。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儿童的保护远远不够,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保护体系,执法者一般采取消极处理和调解的方式。

    从社会思维的角度看,如果家长将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当成人身依附关系,必然会导致子女难以获得与家长一样的平等权利,无论溺爱还是挨打,都丧失了选择的自由。换言之,按照传统的社会思维,在家长面前,即便子女已经成年,只要还没组织家庭结婚生子,成为家庭生活的主导者,在家庭中就不具备完整的社会权利。

    与其相比,西班牙一位华裔女性帮儿子刮痧治病,老师发现瘢痕后立即报警,孩子被送往福利中心,母亲被抓并被起诉。这位华裔女性高价请了律师和专家,详细解释了刮痧问题,在法庭上经历多次博弈才重新夺回儿子的监护权。因为,按照西班牙的法律,对任何侵犯人权的行为都采取“零容忍”原则,包括家庭暴力及虐待子女。用完善的法律保护儿童权利,这是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的普遍做法,同时也是我国保护儿童的最大短板。

    为了不再重复小莉的悲剧,在保护儿童这件事上,法律触角必须进入家庭的范围,不仅要断一断家务事,还要区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力界限。也就是说,急需将现有的法律整合,出台预防家庭暴力保护法,只要发现家长虐待儿童,就剥夺他们的监护权,由国家专门机构代为抚养。而且,不妨借鉴美国警方介入反家庭暴力运动的经验——执法者不但要预防犯罪,还要参与社区建设和解决各项问题,第一时间发现虐待儿童等侵犯人权的行为。

    当然,仅依赖法律的保护还不够,因为公权力的干预很难立刻取得效果。因此,还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调解制度,在法律之外有专门的调解条例,用温和的方式解决冲突,不中断父母与子女的接触。

    积极的公权力是调解的保障,二者并行不悖。从对侵害人权行为“零容忍”开始,通过宣传、调解等办法,厘清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界限,才能让亲密更长久,让伤害去无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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