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正义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5-3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肖群忠,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伦理学与中国传统伦理研究,代表作为《孝与中国文化》《中国道德智慧十五讲》。

    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的基本价值和普遍法则,只有坚持自由、民主、公正、法治,才能形成一个祥和、稳定的和谐社会。 

    ■肖群忠

    义者,宜也;《墨子·天志下》曰:“义者,正也”。义,不仅是合于一定目的的适宜,而且要求行为本身符合正确的道德原则。正义,既是一种伦理道德规范,又是人们对一定社会合理秩序的追求。

    在儒家思想与传统道德生活中,正义的含义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伦理秩序与天下公义。这种伦理秩序包含政治与社会两个层面。由于当时的政治是一种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因此,这种伦理秩序在政治层面上通过“义”所要表达的就是对等级秩序的维护。

    如果说等级秩序表达的是一种统治阶级的政治意识形态的话,那么,天下公义则表达着一种更具普遍性、更为社会化的超越等级秩序的公理。这些观念主要包括:天下为公、世界均平的观念,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公平,以达到世界均平的理想;对所有人公平对待,不偏不倚,给每一个人以平等的发展机会,举贤不避亲、不避仇;法律面前也要努力实现人人平等,只有公正的社会才是一个“至平”的社会。

    墨家义德观特别强调周穷济困,利济苍生。前者具有补偿正义的含义,后者与儒家天下为公的思想有一致性,如墨子所说的“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要求人们乐于助人,为他人谋利。这种天下公义和义济天下的义举思想,具有更强的社会性、民间性、普世性,长期影响着后世。

    第二,道义为先的价值原则。儒家思想在义利观上强调和坚持的是义以为上、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因此要“义以为上”“见利思义”“见得思义”。对于个人生活与修养来说,要“义以为质”、先义后利,将义作为物质利益得失取舍的准则。“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篇》)。

    孟子在论述义利观之于治国的关系时认为,“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另外,孟子还从人生选择与人格修养的角度讲到义利观,他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这种坚持道义的大丈夫精神对中国士人长期以来影响深远,是民族崇德向善的重要精神资源,弥足珍贵。

    第三,义务为本的人伦责任。传统中国是一个人伦本位、关系本位的社会,每一个人都在这种人伦秩序中充当了某种社会角色,很好地履行这种角色的责任,不仅是客观人伦秩序的需要,也是为人之义即处在关系中的人的社会道德责任。义不仅是一种客观的角色责任,更是一种人的伦理自觉,义德之所以成为德就在于这种主体性、自觉性和能动性。

    传统正义对我们现代社会生活和道德建设有何启示?

    第一,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追求平等是人类的共同理想。因此,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的基本价值和普遍法则,只有坚持自由、民主、公正、法治,才能形成一个祥和、稳定的和谐社会。

    第二,坚持义利统一,完善社会生活;弘扬义以为上,提高人生境界。义利统一应该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的价值选择。利益的谋取必须符合道德的要求,不能见利忘义,不能以损人利己等非道德的手段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而作为社会发展策略,也不能光注重效率,也要注重公平,这样社会才会和谐稳定。

    不仅国家、社会应以义利统一为价值导向,而且“义以为上”应成为人生选择的价值追求。一方面,坚持以义制利、见得思义、见利思义,可以防止我们在利益的诱惑面前犯错误甚至违法犯罪;另一方面,坚持“义以为上”可以提升我们的人生价值、人格尊严。做人有原则,不仅在人生的长途中不会犯错误,而且会因义而乐、心态平和健康,达到“仁者不忧”和“仁者寿”的人生境界。

    第三,增强义务意识,积极履行责任。义务为本是儒家伦理与中华文化的根本精神。如果说西方自由主义信奉“天赋人权”的话,中国文化则是主张“人赋己责”。当代中国,人们的权利意识有所增强,而义务意识似乎削弱了。在当前的核心价值观与伦理精神重塑过程中,要坚持倡导义务为本的精神。这是我们民族的文化之魂。为人民、为社会、为他人谋幸福、奉献自己的精神和力量,永远是我们民族前进的内在动力,也是我们每个人获取人生意义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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