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要处理好三重关系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6-0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朱启臻

    最近教育部和农业部共同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试行》(简称《培养方案》)的通知,这不仅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举措,也是农民教育的一件大事,对中国的农民教育和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在我国还是一件新生事物,特别是对在职农民进行系统的学历教育,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遵循。各类职业院校和农民培训机构要按照《培养方案》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进行探索和创新,在实施过程中要处理好三重关系。

    第一,处理好教育与培育的关系。新型职业农民的形成不仅需要教育,而且需要农业制度环境。制度环境包括了十分丰富的内容,如新型职业农民可以通过流转获得生产性用地,生产过程中能获得的支持与帮助,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补贴制度以及农业政策保险等。没有适合新型职业农民成长的农业制度环境,就难以构成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吸引,教育新型职业农民也就无从谈起。有人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对象应该是初中毕业的青年人,问题在于这些人是不是有农业生产的环境条件和从事农业的愿望。如果我们培养的人不愿意从事农业,或者想从事农业但是没有从事农业的条件,对教育来说就是一种浪费。因此,对正在务农的人群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是最为可行的方式。新型职业农民的典型特征是高素质,不仅需要知识技能,更需要宽广的视野、综合的管理能力、优良的职业道德和诚信的经营理念。这需要长期持续的系统教育过程。由此可见,仅有职业农民的形成的农业制度环境是不够的,新型职业农民不会自动形成。同样,仅有对农民的教育过程也是不够的,因为当人们不能获得从事农业生产的多种资源时也不能成为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过程,是把对农民的教育和对农民与农业的支持有效结合起来,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难以培育出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

    第二,处理好学历与能力的关系。《培养方案》明确规定,学生在学制有效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毕业学分数,即可获得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由学校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采用弹性学制、灵活的教育方式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对农民综合素质的提升以及社会地位的提高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也应该看到,农民是最讲实际的群体,新型职业农民与其他受教育群体显著不同在于,新型职业农民并不是靠这张“文凭”作为进入社会的敲门砖,而是要通过学习获得实实在在经营农业的能力。这就对新型职业农民教育机构提出了不同于一般教育机构的特殊要求。这种特殊性突出表现在要求办学机构具有丰富的办学经验,不仅具有理论教学水平和条件,还要具备解决农民生产和经营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能力,具备能够进村、入社、到场,把教学班办到乡村、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村社区和家庭农场的能力。新型职业农民教育既要强调系统正规,又要强调灵活和实用;既要方便农民学习,也要方便农民之间的交流。要始终把提高农民的综合能力作为教育和考核的主要指标。

    第三,处理好依托《培养方案》与创新课程体系的关系。《培养方案》在制定中,坚持了服务产业、农学结合、实用开放、方便农民、科学规范等原则,按照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农业产业特点和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要求,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内外职业教育经验,科学设置专业课程体系,强调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突出实践环节的教学方式,建立并完善以学分认定和管理制度为纽带的新型职业农民中等职业教育体系,这些都是保障新型职业农民教育质量的依据。只有依托《培养方案》,才能形成协调一致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体系,衡量和评估教育质量。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新型职业农民教育是个新事物,农民所从事的农业活动具有综合性特点,传统的专业教育模式难以适应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要求。因此,各地农民教育机构应该在《培养方案》指导下,积极创新课程体系,特别要鼓励开发出能够满足新型职业农民需求的综合性课程。如农业概论、家庭农场管理、农业风险规避、农业政策与涉农法规等,都是农民需要的有待开发的综合性课程。综合性课程不是多个专业课程的简单相加与合并,而是要建立自身的概念体系、逻辑体系和独立的思维视角。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教育部门的重要责任,也是农业部门的重要基础。但是,仅仅靠教育和农业部门的力量还远远不够,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协作,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也需要教育机构的大胆创新。只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关心农民、关注农业,形成支持农业和尊重农民的社会氛围与合力,才能创造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成长的环境。

    (作者系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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