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性侵女童事件亟需法律护航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7-23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性侵女童案件频发,跟立法的疏漏和执法的过宽有一定关系。与国外刑法相比,我国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对此类犯罪的处罚明显过轻。

    ■王万琼

    近期,各地频频爆出女童被性侵的恶性案件,如广东社会青年性侵四女童案、广西校车司机性侵女童案、江西教师性侵女童案,以及近期山东东平地痞性侵女学生等。作为一名律师,每每看到这样的报道,极为痛心却又充满无力感。

    从事实层面看,笔者结合自己亲自承办的此类案件发现,针对未成人的性犯罪在农村和城市都存在,农村偏远地区相对来说比例高一些。而且,这类案子无一例外都存在以下共性:多数发生在熟人之间,如作案人是未成年人的老师、邻居、校车司机等;案发时,多数女童并不知道自己受到侵害;案件被发现时距离案发时间比较长,有的甚至是10多年之后;多数受害人家庭监护不力;警方对此类案件的立案条件过于苛刻。

    性侵女童案件频发,跟立法的疏漏和执法的过宽有一定关系。我国的《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作了明确规定,然而与国外刑法相比,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对此类犯罪的处罚明显过轻,尤其前几年刑法第360条新增的嫖宿幼女罪,由于把原本的强奸行为辩解为嫖娼,更被普遍认为是对性侵女童犯罪大开绿灯,让原本薄弱的女童保护雪上加霜。前述提到的几起案件,案犯即使被追究刑责,也只有区区几年,况且还有的因为时隔久远,证据不足而无法定罪,加上受害人及其家属保持沉默,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对此,笔者认为,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处罚方法,在对待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上尚需作出更加细致而严密的规定。首先,提高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的基础法定刑(现刑法条文该罪普通量刑情节是3-10年),对其加重情节要充分适用,尤其是手段残忍、性侵多人的可以考虑判处无期徒刑;其次,废除嫖宿幼女罪,因为无论身处什么样的场合包括卖淫场所,幼女都应该受到特殊保护,本罪名容易导致社会误读;再其次,参照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提高幼女的年龄标准。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年满14周岁的女性在刑法上称为妇女,反之才是幼女,而联合国公约则将18周岁的未成年人均称为儿童,并列为防止遭受性侵害的对象。我国已经加入多项联合国的人权保护公约,应在整个法律体系尤其是刑法中界定16或18周岁以下的均为幼女。最后,鉴于目前性侵男童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刑法的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不应仅限于女性,还应该包括男性。另外,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受害人的赔偿应涉及精神损害和心理抚慰金,而不应仅限于目前的物质损失。对加害者无力赔付的,国家应建立相应的保障救济机制。

    还需指出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明确提出社会、学校、家长应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上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这些规定由于没有相应的保障和惩罚措施从而使得法律形同虚设,仅有宣示性意义。对此,政府尤其是教育部门应将性知识及性健康教育作为一门必修课列入未成年人整个教育阶段,并纳入对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考核。学校尤其是寄宿制学校应严格管理,不给不法之徒可乘之机。家长也应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和保护,配合学校密切关注孩子身体和思想的异常,一经发现可能存在犯罪第一时间选择报案。只有做到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辅之以积极有效的监管,才有望为孩子营造一个安全空间。

    (作者系四川省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