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名誉权侵权案一审宣判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8-2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据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记者 涂铭) 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公司诉邹恒甫名誉权侵权案2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邹恒甫系列微博言论侵犯北大、梦桃源公司名誉权,判决邹恒甫删除涉事微博并在其微博首页公开向二原告赔礼道歉。

    从2012年8月21日起,邹恒甫在新浪实名认证的微博上,陆续发表了多篇关于北京大学院长、主任、教授与梦桃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性交易,以及梦桃源公司非法开具发票等情况的博文。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恒甫利用新浪微博平台发表诽谤、侮辱言论,造成二原告就此事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上述言论不构成公民合法行使批评监督权利的免责事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

    据此,法院判决:邹恒甫停止侵权,并删除其在实名认证为“邹恒甫V”的新浪微博中公开发表的多篇涉诉微博内容;邹恒甫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首页公开发表致歉声明,连续7天向北京大学、连续3天向梦桃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邹恒甫向梦桃源公司赔偿公证费及公证书装订费共计2300元;两起案件受理费由邹恒甫承担。

    宣判后,邹恒甫在其微博上表示,会坚持自己的上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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