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校闹”要回归法治轨道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11-1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回归到法治的框架内,引导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事故涉事双方依法维权、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既有利于“校园纠纷”问题的顺利解决,又能成为普法守法的好素材。 

    ■常生龙

    据报道,今年6月初,安徽合肥15岁初中生小李和同学到该市某水库游玩,不慎双双溺水身亡。小李的家长认为水库管理方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将合肥市水务局、合肥水库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4万余元。上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水库管理方已经有效履行管理职责,而小李与同学“虽未成年,但已满14周岁,对进入水库的危险性应当有相当的认识”,其“执意进入库区,不能归因于水库管理处未尽管理职责”,因而水库管理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在笔者看来,小李父母的诉求被法院依法驳回,充分彰显了通过司法途径理性处理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事故的必要性。希望相关学生家长能够理性对待法院的判决,并尊重法院最终的裁定结果,在推进法治建设方面作出好的表率。同时,该事件对于各有关部门及学校未来如何处理由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通过司法途径明晰责任、调解仲裁,是化解未成年人伤害事故可能产生的矛盾的最佳途径。

    当前,学校管理者最担心的就是学生出现意外伤害事故。如果事故发生在校园里,就更让人头痛了。因为一些伤亡学生家庭可能通过各式各样的办法打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比如在校园里为死亡的孩子搭设灵堂,因为孩子受伤而漫天要价,聚集一批人围堵学校,等等。各式各样的“校闹”让学校提心吊胆,不敢组织学生开展剧烈运动,拆除有可能使学生受伤的体育设施,甚而课间休息时间也尽量让学生待在教室里,外出游学和社会实践活动更是能免则免。花样年纪的青少年就这样被关在“笼子”里,成了中看不中用的“花瓶”。令人堪忧的体质状况,不仅不利于学生自身的健康发展,更影响着祖国的未来。

    更进一步说,学校是学习的场所,校园的一切生活都是学生的学习内容。学生在校园里活动,难免会发生磕磕碰碰的事情,甚至出现意外伤害事故。在发生这样的事情时,学校、家长以及当事人的应对方式,会对全校学生产生直接的影响,并会左右他们今后对类似事情的判断。

    也正因为如此,对于良好法治环境的需求才显得如此迫切。然而长期以来,这一愿望总是很难得到落实。一则,有关校园安全方面的法律没有正式出台,在寻求法律援助时很难找到适应的法律依据,用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款来判定责任,常常让矛盾的双方都有意见。二则,不少家长总感到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会吃亏,通过吵闹的方式把学校搞得鸡犬不宁,学校为了息事宁人就会多给一些赔偿,也确实有不少家长通过这种方式得到了好处。三则,相关管理部门为了“求稳”,也经常授意学校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处置的结果,往往让一些家长看到了“希望”。学生在校园里发生一丁点的意外伤害事故,张口就是天价索赔,如果不答应就是没完没了的“校闹”,甚至出现各种暴力行为。“校闹”的结果,不仅在无形中侵害了其他学生和教师的权利,破坏了公共秩序,还让公民的道德底线失守,给学生树立了法律可以随意践踏、做事可以不遵守公民道德的负面典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会议精神倡导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回归到法治的框架内,引导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事故涉事双方依法维权、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既有利于“校园纠纷”问题的顺利解决,又能成为普法守法的好素材。希望有关部门、学校和家长携手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者系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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