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后不能放任“爱心”自流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11-26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不少社会组织和公益基金都是热衷于教育服务的,可以邀请他们一道参与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完善募捐方式和流程,规范募捐行为,实现募捐效益最大化。

    ■常生龙

    攀枝花市米易县得石中心校近来有了个甜蜜的烦恼:各界爱心捐赠的衣服太多,学生们根本穿不完;想将多余的衣服赠送给其他贫困地区的学生,但又苦于掏不出运费。

    得石中心校地处四川南端雅砻江畔的大山之中,因当地地理位置偏僻、经济较为落后,不少家庭贫困的学生到了冬天缺少御寒的衣服。七年前,有网友发布了一个帖子,呼吁各方爱心人士捐赠衣服,此后每年都能收到来自祖国各地的包裹。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他人需要帮助时,很多人都会毫不犹豫地伸出援手,奉献自己的一份善意和爱心。但当众多的爱心聚焦在某一点上时,就会出现上述新闻里的情况:捐赠的钱物往往超出当事者的需求。如何处置多出来的捐赠物,考验着受赠者的智慧,也引发对捐赠流程如何规范的思考。

    通过网络或微信等方式,公布受捐者的地址、联系方式、募捐缘由等信息,请捐赠者将自己的钱物直接赠与受捐者,这属于个人募捐行为,是合理合法的。攀枝花得石中心校募捐衣服的行为,就属于个人募捐。因为信息不畅,捐赠者对学生的需求不够了解,总希望能出一份力,给孩子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这很容易导致供过于求的局面。这不仅给受赠者带来了额外负担,同时如果这些衣服处置不当,还会伤害捐赠者的感情,也会招致社会各界的批评和指责。从报道看,学校希望将多余的衣服捐赠给其他地区的贫困学生,这样的做法也是不妥当的。这本质上依然属于个人募捐行为,同样不能保证所捐赠衣服得到合理使用,捐赠者的善意得到呵护和张扬。

    我国于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指出,募捐只适用于“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但是,我国的慈善市场原本就不够完善,近几年受一系列负面事件的影响,公众对慈善机构又缺乏足够信任,结果导致个人募捐行为越来越盛行,捐赠过程中也屡屡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不应该成为慈善事业的常态。

    笔者以为,学校应该邀请依法成立的公益性慈善组织介入,请其帮助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引导捐赠者将衣物捐给学校所联系的慈善组织而不是直接寄给学校;二是对已收到的衣服进行梳理造册,在满足学校学生使用的前提下,向其他有需要的学校进行捐赠;三是及时通过网络公布捐赠信息,告知所捐衣服的去向,让捐赠者知道自己的爱心到底落到了何处。目前社会上有不少社会组织和公益基金都是热衷于教育服务的,可以邀请他们一道参与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完善募捐方式和流程,规范募捐行为,实现募捐效益最大化。

    作为捐赠者,也不能捐完就算了,还要跟踪所捐物品的去向,定期监督其使用情况。这对获捐学生本身也是一种教育,让孩子们爱惜每一件爱心捐赠的物品,并将这份爱心和善意传承下去。作为捐赠者,还要对慈善机构多一些信任,让更多的慈善行为在法律规范的环境下运行,同时也要通过加强过程监督,促进社会组织和慈善机构不断发展完善,让爱心捐助真正做到阳光透明。

    (作者系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局长)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