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升级版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同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CFP供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一系列新论断、新观点、新思想、新举措,深入学习和领会四中全会精神是当前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为此,教育部社会科学司组织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学者撰写体会文章,深入学习、解读和研究四中全会精神,本刊特予以刊发,为深入学习和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提供参考。——编者
依宪治国就是依法治国,突出了依照宪法办事在依法治国中更加重要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升级版;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抓住了这个核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更加顺畅、更加有力、更加有保障。
■何勤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依宪治国,可以说是最大的亮点之一。从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大会上首次提出“依宪治国”,到四中全会再次明确依宪治国之法治原则,表明我国宪法至高无上地位的确立,真正成为我们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石。加强依宪治国,我认为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必须要有一个良好、完善的宪法。我们现在的宪法即1982年宪法,经过4次修改,已经大有进步,比如宪法将经济建设规定为我们国家的中心任务、规定了人权保护的内容、规定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等。
但是,宪法还有一些缺陷,如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是列举式的,而学习过形式逻辑的人知道,列举式是永远不可能穷尽所有被列举的事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被列举到了,但是否还有干涉司法审判的组织和因素没有列举到呢?在这方面,1954年的宪法就做得比较好,第78条相同的规定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这一规定是唯一性的,即我们只服从法律,其他任何事物都不能干预我们的审判工作。我们的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人民的意志。这样,法律的权威体现了出来,依法治国的方略就能实现。可见,关于审判独立(司法独立)的表述,1954年宪法比1982年宪法要更加科学,如果要修改、完善现行的宪法,可以采用1954年宪法的提法。
不仅如此,在完善宪法的规定及其实施方面,这次四中全会的《决定》还明确了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明确了要“加强宪法实施”“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等。这些都表明我国的宪法不再只是一部文本意义上的宪法,而是活生生的起着领导作用的根本大法。
要把宪法上规定的条款,通过立法的方式法律化,予以具体落实。有学者提出,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权的保护方面,我们只有宪法的规定,还没有具体法律予以落实,如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41条是关于公民有批评、建议、控诉或者申诉政府的权利。但迄今这些权利大都还没有立法,而我们的宪法是“不可诉的宪法”,即没有法律的具体规定,法院审判不能直接适用宪法来判案。这样,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受到侵犯,就得不到司法救济。
必须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我认为,凡是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的法律,凡是各个法院做出的判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判决,都必须接受宪法的审查,如果不符合宪法的规定,不符合宪法的精神,就判定其为违宪,就必须予以纠正。现行的1982年宪法,还没有做出违宪审查的设计。由于没有违宪审查制度,许多违反宪法的法律和法规,可以长期存在,伤害到公民的基本权利。比如法学界长期关注的收容遣送条例,是依据国务院相关法规实行的一种强制行政措施,由民政机关、公安机关实行,从1949年实行到2003年被废除,实施了54年,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很大的伤害;劳动教养法规也是违反公平正义的,50多年不改;“严打”的两个“决定”也有侵犯被告辩护权等问题,造成一些冤假错案。这些违宪的立法并未得到追究。
所以,要真正落实宪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通过违宪审查来加以监督。这次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可见,以后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格局下,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肯定会有所突破。
确立一整套依宪治国的机构和程序。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后,为了使它有效运作,必须有一套机构和程序,比如在美国、日本等,有最高法院承担起了违宪审查的工作;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和国家最高行政法院联手从事这项工作;在德国和意大利,有宪法法院从事这项工作。在我们国家,目前这方面的机构还没有,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承担起这项工作。学术界建议成立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这对推进依宪治国的工作非常有价值。除了机构以外,还要有程序。在英美法系,有一套判例法程序,如美国就是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确立下来的;而在大陆法系,有关于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活动的专门宪法和法律规定。
坚持依宪治国,必须厘清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每个国家在同一时期只有一部,而法律则有许多部,如在中国目前阶段,现行的法律就有242部。但宪法本身也是法律,它是法律之法、法律之王,是所有法律、法规的根据和源泉。因此,依宪治国就是依法治国,突出了依照宪法办事在依法治国中更加重要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升级版。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抓住了这个核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更加顺畅、更加有力、更加有保障。《决定》提出了依宪治国,尤其是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以及“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等具体措施,实际上完全跟上了世界法治发展的新潮流,站在了世界法治发展的前沿。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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