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12-05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点就是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依法厘清政府、社会与市场之间的权责边界,实现三者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

    ■金太军 赵军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国家治理纳入依法治国的法治轨道。国家治理体系以法制体系为基本规范基础与重要依托,决定国家治理能力的水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点就是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依法厘清政府、社会与市场之间的权责边界,实现三者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党的领导是依法有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必须充分发挥党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整合现有的治理资源,夯实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现实基础。党内民主、政府创新、人大监督、政协协商、区域合作、基层自治、社会管理以及市场体制,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多元化、多层次的治理体系中,党和政府依然是国家治理的中枢和核心力量,其内在机制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积极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推动市场、社会的自我治理与政府治理相互衔接,以实现多元治理主体和多层治理体系的法治建构。

    党领导下的“治理资源整合”着重三个层面。在政府层面,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行政执行体制和政策落实体系,建立中央地方公共服务分工体制和财税体制,逐步建构法治化、科学化的职责分工体系。积极推动人大立法体制和监督体制的创新,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同时,着力提高人大代表的政治素质,增强其责任意识和监督意识,促使其自觉、认真地参与人大的立法、监督活动。在社会层面,发挥基层群众自治体系的作用,以推进社区自治为重点,积极培育各类服务型和公益型社区社会组织,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社区自治能力。在市场层面,完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决策体制,加快推进法治市场经济进程,建设法制化的经营环境,调整政府干预和市场运行之间的关系,逐步实现法治监管。

    其次,围绕“放权限权”展开的政府创新和社会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步骤。放权限权包括两个步骤。

    一是政府放权限权。这是积极培育社会、推进社会建设的基本前提。政府依法向社会和基层下放权力、下沉职能,通过专家建议、公民参与、社会公开、政府审核等程序制订政府权力限制事项清单,明确政府的职责边界。同时,积极培育全民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引导公民的良性参与,逐步形成“以法治来维护权利,以权利来约束权力”的良性互动机制,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当然,政府向社会放权并不是“推卸责任”,也不是“只抓好处”,更不是“放任不管”,而是需要依法监督,规约承接方的行为,保证公共服务的绩效。因此,必须同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规范行政权力,限制政府冲动,实现政府与社会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二是社会和市场有效承接政府下放的权力。以现实经济社会重大、热点问题为导向,凝聚全社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正能量,使社会成长为政府的合作伙伴。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体制,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逐步实现“以社会组织服务社会,以社会组织治理社会”。同时,让市场释放自主性价格机制,高效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完善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机制,形成持久广泛的社会合力,实现“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市场治理”良性互动。

    再其次,构建“多元协商”的民主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体内容。党委领导下的政府协调、部门负责、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重点实施以及市场化组织配合、公民自觉参与、法制保障的国家协同治理体系,是一种新型的治理结构,是一种政府、社会、市场共同担责和共同合作的治理网络关系,也是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的整体建构,其主要运行是以“多元协商”为基础的合作机制。一是法治化,协商机制和协作体系必须要“于法有据”“机构法定”“依法治理”,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依法构建“三位一体”的多元协同治理体制。“三位”是指政府、社会、市场三者“各归其位”,通过法律制度,明晰政府的权责边界,把属于社会、市场的职能,完全交给社会和市场处理,只有“各归其位”,方可“各显其能”。“一体”是指“政府—社会—市场”的“三位”结构,逐渐形成法治化的协同治理体制,即以法治来规约“多元”,将多元治理主体的行为都纳入法治轨道,以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建构。二是民主化,以协商来推进民主,以民主来达致合作,在合作中寻求利益共享,逐步建立“上下互动、纵横交叉”的协商机制,调节和保护多元主体利益。为此,在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同时,也要创新“多元协商”机制,依法建立“政府—社会”“政府—企业”“基层—社区”“社区—社会组织”等常规协商机制,并以专题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协商为补充,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与运行机制。

    (作者金太军系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教育部政治学类教指委委员;赵军锋系江苏省新型城镇化与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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