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自愿购书”让教育难堪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12-1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近日,杭州市余杭区的郑先生很生气,因为他读小学的女儿拿了一张通知单回家,大意是有一位儿童文学作家要来学校讲学售书,要求学生把家长写好的回执单带回学校。郑先生认为,这是变相的营销,学校则表示是否买书全凭自愿。(《现代金报》12月9日)

    在家长和学生对作家及推荐书目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学校让学生带回通知,并需家长签字回执,虽然一再强调是“自愿购买”,但通知上“带书款”的字眼难免让家长和学生产生压力。学校对学生的影响和约束力是方方面面的,假如不买,家长则担心自己的孩子被学校“另眼相待”。

    学校这种下通知、收回执的方式着实不妥,有变相营销的嫌疑,是一种明显的“越位”。《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学校推荐书籍本无可厚非,但也应学会避嫌。

    如今,越来越多的个人或机构将学校当成销售“阵地”,作为严肃的教书育人的场所,学校容不得半点铜臭。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和衔接工作时,学校应坚决回绝以讲座为名的签售会,注意对作者身份、著作、资质等进行甄别。拒绝“披着羊皮”的讲座,学校责无旁贷。于珍 文 焦海洋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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