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告学校背后的法治意蕴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12-12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焦海洋 绘

    高校必须把法治作为解决校内矛盾和冲突的基本方式,建立一套便捷、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校内发生的纠纷,不激化、不拖延,力求在校内化解矛盾,若无法解决则会引导当事人采用如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校外纠纷解决方式。

    ■本报记者 程墨 通讯员 陈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大一学生小陈(化名)因不满校方设置转专业门槛,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近日,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前夕,该校校长杨灿明公开谈论了这一事件,并称赞学生的依法维权行为。

    不满校方设置转专业门槛大一女生状告母校

    2014年1月14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发出《关于做好2013级普通本科学生调整修读专业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规定,能获批转专业的学生控制在大一学生人数的5%以内,要经过学生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学校考试、拟转入学院面试和公示等环节。

    该校2013级本科生共有789名学生提出申请,其中超九成希望转到经管类专业就读,最后进入公示的仅207人,而小陈不在公示名单之列。小陈认为,校方的《通知》剥夺了她自由求学的基本权利,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这一《通知》。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法院认为,《通知》系履行教育自治权利的体现,作出否决裁定。不满结果的小陈又向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武汉中院后进行公开审理,并在6月17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该校法学院教授戚建刚是学校法律事务部专家成员,同时也是学校代理人。在官司尘埃落定之后,戚建刚说,几年来,他已经代理多起学生起诉学校的案件,多半是原告因为考试作弊被处罚,对学校给予开除或其他惩罚处分表示不满。学生因为转专业而起诉学校的事情,他还是头一次遇到。学校师生对小陈的勇敢行为纷纷点赞。

    尽管学生状告学校的官司打输了,但戚建刚却对小陈依法维权的举动充分肯定:“学生告母校是学生权利意识增强的体现。这也有利于学校更好地依法办学、依法行政。”

    有人担心,学生叫板母校今后会被校方另眼相待。对此,戚建刚明确表示,学生不应该有任何这方面的思想压力,学校也不会因此给学生“穿小鞋”,或做其他小动作。校长杨灿明等师长在开庭之前,就与小陈进行了沟通,告诉她可以辅修双学位或通过跨专业考研来实现学习愿望。

    此案也引发了校长杨灿明对如何依法治校的深入思考:虽然此案涉及的学校相关规定,具有充分的依据,进行调整专业时程序上也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但此案将促使学校改进学生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各项学生工作,如各项规定制定不仅要符合上位法,而且要更加合理,开展管理工作时要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更加注重维护学生应享有的权利,在程序上也要做到更加规范与公平。

    学校和学生应是法律天秤的两端

    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是高校最基本的管理行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方认为,学生与学校在教育上是受教育者与教育者关系;在管理上是被管理者与管理者的关系;而在法律上应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在法治社会,法律关系最为基础。因此,学生和学校在教育与管理等方面的行为,都首先应该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学生,应该接受学校的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而学校的教育与管理行为也应合法,特别是制定规章制度应该遵守国家法律。学生与学校对簿公堂,是合理合法的维权方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方对此的认识很具有法律精神。当然,李国方也认为,学生和学校之间通过打官司来解决争议,是比较罕见的。事实上,作为办学主体、社会法人的高校,面对的各种社会关系并不比其他社会法人要少,有关系必然会有利益冲突,因此按照法律法规来调节各种关系,已经成为高校管理的基本手段。法治思维也成为基本的管理思维。杨灿明说,高校必须把法治作为解决校内矛盾和冲突的基本方式,建立一套便捷、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校内发生的纠纷,不激化、不拖延,力求在校内化解矛盾,若无法解决则会引导当事人采用如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校外纠纷解决方式”。

    早在2005年4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就成立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确保在处理每一名违纪学生时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该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王文贵说,有一点很特别,委员会还吸收了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学生代表参加,力求做到成员广泛、运行规范、公正处置、决议权威,既能够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又能够体现学生利益,增强学生维权意识。

    相应地,学校颁布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并于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个由法学家全程参与制定的办法一共有21条,详细地界定了学生申诉处理的各种概念、程序,在法律框架下,将学生与学校放在平等地位,字字句句彰显法的威严与公正。

    王文贵说,以此办法为核心的学生权利维护机制,被写进了2006年9月首次制定公布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章程》。

    类似举措在2005年前后成为高校“必修课”。曾经专门研究过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在其公开发表的论文中介绍,2005年,教育部修改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大学生申诉制度,并明确区分了大学生申诉的两种类型:校内申诉和行政申诉。包括北大、清华在内,有相当数量的高校在2005年前后,都以校内申诉为名,出台了相关的规章制度。

    依法治校有利于大学特定价值的实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著名法学家吴汉东教授认为,依法治校是指以学校为主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均应纳入法治调整的范围,其中包括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毫无疑问,依法治校,首先要理顺的就是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其次,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已突破过去单纯的行政关系。因此,既不能以民事调整方式完全代替行政管理方式,也不能以行政关系置换民事法律关系。再其次,正确处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同样是依法治校的题中应有之义。

    谈到依法治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杨灿明说,依法治校实际上是高校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高校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构建现代大学制度,自内而外推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并不是为了束缚学校的发展,相反,正是出于保障学校有序发展的需要,并进而使学校的教育功能藉此得以有效发挥。依法治校实际上为学校的自我发展孕育了一个有序的外部环境,同时也锻造了一个健康的机体,从而有利于大学特定价值的实现。”杨灿明特别强调。

    成立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学校日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学校决策和运行中的法律问题,防范学校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是当前许多高校实施依法治校战略颇具特色的举措。

    民法学家、分管学校法务工作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陈小君说,早在2004年11月,该校就提出了加强依法治校,促进学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目标。根据教育部2003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成立了法律事务办公室,隶属于学校办公室,2008年1月更名为法律事务部。2012年11月,升格为正处级单位。其工作思路为:以依法治校理念为指导,以防范法律风险为主线,以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救济为方针,充分发挥法律咨询专家的智囊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而工作职责则包括:参与起草、审核、修订学校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对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一致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审核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各类法律文书,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学校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代表学校处理各类仲裁与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对学校的法制要求,并结合学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法务建议书,等等。

    比如,2006年,法务部组织起草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章程(草案)》,经校务会审议通过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章程(试行)》,成为全国较早公布大学章程的高校。2009年,法律事务部就召集数十名法学专家,对学校规范性文件一一清理,进一步健全了学校的规章制度,推动了依法治校工作。

    高校依法治校要树立法治思维,实施法治制度,这是题中应有之义,但远不止于此。在法治框架下,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是我国高校依法治校的战略目标。记者查阅政法类高校有关资料发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还特别重视建立校园民主制度,实施校务公开,鼓励师生表达意见、参与民主办学,推出了各具特色的措施。比如,在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方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信访、领导接见日等方面均有完备的工作制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张中华认为,高校在依法治校领域的各自做法,都是在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他说,所谓现代大学制度,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要在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的基础上,通过完善治理结构,合理配置大学内部的各种权力关系,构建起能够促进大学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为确保培养人才的质量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从这个角度说,我国高校与世界一流大学的差距,从表面上来看,是教学科研水平的差距;从深层次来看,也取决于现代大学制度的完善程度。”他同时强调,中国高校的现代大学制度,必须扎根于中国实际,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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