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用“戒尺”,慎用“戒尺”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9-12-04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禹天建/绘

    近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规则》将教育惩戒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规则》一出,再次引来社会热议。

    前不久,广东拟在全国率先尝试通过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并明确教师可以对学生实行“罚站罚跑”。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其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此前一审提交法规中允许教师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被删去,取而代之的是将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

    看来,不管是教育部还是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对戒尺的使用都是慎之又慎,修改修改再修改,征求征求再征求,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权、发展权,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青少年的良好成长,抑制他们的“恶行”,生发他们的“善行”,最终成为一个对国家、社会有用的人。因此,教师对于教育惩戒权要正确看待,谨慎使用,有“权”不能任性。

    教师应明白“惩戒权”本来应有之义,惩戒是为了治病救人、立德树人。惩戒不是目的,不能时时刻刻把惩戒挂在口上,扛在肩上,放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只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想到、才使用。教师拿起“戒尺”,这是教育学生的下下策。

    惩戒要拿捏好必要的尺度。惩戒的最佳效果是“刚刚好”,增之一分则太多,减之一分则太少。既要让学生感受到“痛”,又不能被惩戒吓倒。

    为此,教师要有自己的惩戒方式,这也是教师的拿手绝活,“嬉”“笑”“怒”“骂”都可以。当然,“嬉”当带有一份严肃和端庄;“笑”当在幽默中含劝诫,在嘲弄中浸关爱;“怒”当不失其形、不失其态,使学生体会到教师恨铁不成钢的焦灼;“骂”要骂得文雅,虽劈头盖脸,但不伤害学生的自尊和人格。至于“尺度”,需要教师在惩戒的实践中慢慢掌握。一开始要用文火慢炖的方式,找到“过”与“不过”的临界点。然后,再视情况逐渐加码,或者拿去“多余的柴火”。

    当然,“慎用”不等于不用,或者慢用。第一是要敢用,面对无法无天的学生,教师应多一份担当意识,多一份使命意识,勇敢地拿起惩戒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教育权,确保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第二,要三思而后惩。该不该惩,如何惩,要达到什么效果?在内心要多掂量掂量,不能冲动。第三,用后还要看看效果。轻了再加码,重了要及时疏导,避免出现不良后果。

    总之,教育惩戒是教师的一项权利,但前提是教师要尽好自己的义务,把该做的教育工作做好,惩戒权能不用最好还是不用。毕竟,戒尺也是“凶器”,多少都会对学生造成一定的伤害。

    (作者单位系山东省邹城市第一实验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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