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立法保障学前教育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12-28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刘玉)日前,《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审议通过,对政府职责、投入机制、队伍建设、管理体制等予以明确。这意味着,沈阳市学前教育将有法可依。

    《条例》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划与建设做出特别规定,要求“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幼儿园布局纳入城乡规划”,“未按照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住宅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对幼儿园设置不足的已建成住宅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空置楼宇、校舍和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富余的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以满足本地区学龄前儿童学位的需求。

    《条例》规定,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应当达到8%以上,投入方向主要用于“发展公办幼儿园”、“以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普惠性幼儿园的生均奖励补助,合理分担幼儿园办园成本”等。

    此外,学前教育工作者的资格与权益得到了《条例》的保护。《条例》明确了“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明确规定“幼儿园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资待遇、进修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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