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5-01-06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曹曦)《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近日下发,从课程方案、违规收费补课等方面,彻底整治“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意见指出,普通中小学要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不得挤占艺术课、体育课、综合实践活动、大课间体育活动等时间。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掌握2项体育运动技能和1项艺术特长。严格规范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意见要求,要严格禁止违规收费补课,在职教师一律不得从事有偿补课。严格建立健全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小学考试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中学实行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教师的主要标准,不得宣传、炒作升学人数、升学率、高(中)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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