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经费可携带 教育公平又进一步
逐步探索建立教育经费可携带支持机制,将会成为解决随迁子女异地就学的一项重要制度变革。
■汪明
来自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的消息,2015年财政部将以学籍信息管理为基础,探索建立教育经费可携带支持机制,以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异地就学问题。“教育经费可携带”,正是力求从完善机制入手,化解随迁子女异地就学的经费困局,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这一改革尝试值得期待。
据相关部门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流动人口为2.45亿人。预计到2020年,流动人口将达到2.8亿人,2030年将达到3.1亿人,其中农村户籍流动人口数量也将持续增加。此外,从流动迁移模式上看,家庭化迁移成为人口流动迁移的主体模式,新生代流动人口表现更为突出。因此,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中,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仍将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与之相适应,必须加快建立一系列配套的保障机制,其中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尤为重要和紧迫。
我国基础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教育经费拨付具有以学生户籍为准的属地性质。学生一旦离开户籍所在地,教育经费并不能做到“钱随人走”,因而随迁子女的教育经费保障问题面临很大困扰。目前随迁子女的教育经费主要由流入地政府承担,而对于接收随迁子女数量较大的地区而言,经费压力非常之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流入地政府解决随迁子女就学的积极性。随迁子女的教育经费困局如何突破,始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从当前现实看,特别是在教育经费可携带支持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仍须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从中央财政的角度看,目前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据统计,2008-2012年中央财政共安排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奖励性补助资金158.3亿元。各地将中央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重点向接收人数较多、条件薄弱的公办学校倾斜,同时扶持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民办学校,这些做法对于各地推动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中央财政如何逐步从“以奖代补”过渡为专项转移支付,使之成为经费投入分担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值得认真研究。从地方财政的角度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此外,对于一些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而言,进一步加强随迁子女教育的市级财政统筹至关重要。
从长远发展看,逐步探索建立教育经费可携带支持机制,将会成为解决随迁子女异地就学的一项重要制度变革。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期,在探索解决随迁子女异地就学问题时,围绕如何实现教育经费由户籍所在地向非户籍所在地转移,曾经有地方提出了实施“教育券”的设想和建议,但因为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而被搁置。事实上,从建立随迁子女教育经费投入分担机制的角度看,此次财政部提出的探索建立教育经费可携带支持机制,是着眼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教育经费转移的改革尝试,具有制度变革的意义和价值。
可以说,探索建立教育经费可携带支持机制,目前在技术层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随着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特别是“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原则的确立,有利于对随迁子女就学状况实施动态监管和全程跟踪,从而使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工作变得更加规范有序。当然,由“籍随人走”逐步走向“钱随人走”,探索建立教育经费可携带支持机制,实现教育经费转移,还需将操作环节做实做细,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工作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随迁子女的教育经费转移,虽然主要涉及的是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的经费职责分担,但离不开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由财政部主导探索建立教育经费可携带支持机制的做法,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好随迁子女异地就学问题,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固然重要,但这毕竟不是唯一的因素,流入地接收随迁子女就学的主动意识和大局观念同样不可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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