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推进教师校际交流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5-01-0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熊杰)日前,厦门市教育局等单位共同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校际交流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厦门新进高中教师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一样,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6年,均要“交流”到其他学校任教。

    厦门市要求,中小学三类教师应参与校际交流:一是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6年、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义务教育阶段在职教师,每年学校教师交流的比例不少于应交流对象的10%;二是从2014年起新招聘、在普通高中任教、同一所学校工作满6年的教师;三是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可申请参加义务教育阶段校际交流。

    厦门市提出了4种教师校际交流形式,包括指导性交流、校际对口交流、调动性交流和跨校竞聘交流。同时规定,从2015年8月起,教师在城区交流或到农村学校或普通(薄弱)学校支教,原则上要求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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