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教学新规不能止于惩罚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5-01-13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姜朝晖

    教师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属于Ⅲ级教学事故,扣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2000多元,一年内累计6次视为一次Ⅰ级教学事故,扣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津贴10000多元,并取消两年内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管理职务的资格……近日,国内某大学出台了《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被称为该校史上控制教学事故的“最严”新规。

    教学工作是学校教育的核心,直接影响学生的培养质量,并最终决定一所学校的教育质量。当前,高等教育已从以数量和规模为特征的外延式发展向以质量和公平为特征的内涵式发展转型,大学生就业问题也日益严峻,高校出台各项改革举措,重视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是大势所趋。但是一些教师上课迟到、早退等不良现象仍较为突出。因此,高校出台“最严”教学新规的背景,我们完全可以理解。

    然而,动辄以“最严”的制度对教学工作进行规制,是否有必要呢?在当前背景下,似乎的确能对一部分怠于教学的教师形成约束。但是,教学新规的出台,有无征求教师和学生的意见?究竟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高校教师疏于教学?如果没有对这些根本性问题的思考,恐怕无论怎样的处罚制度,都很难真正解决高校教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据笔者初步调查,我国许多高校除了基本教学工作量之外,教学课时费平均只有50—100元。别说出去讲课动辄上千元的高额经济回报,就是相比于科研奖励来说,教学也是一个许多教师不愿为之的工作。同时,再多的付出,对于评定职称来说却没有直接影响。酬劳低、付出多、回报少,成了高校教师不愿安心教学的根本原因。

    当然,笔者并不是为高校教师不安于教学辩护。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从全国来看,高校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整体待遇普遍较低。如果不从提高青年教师待遇入手,不从改变高校教师评价体系入手,制度“再严”恐怕也难以起到应有的成效。防止“变坏”并不意味“变好”。教师可以不迟到、不早退,但在课堂上如果没有真正用心讲课,又如何能够确保教学质量?

    一项制度的出台应是一个慎重的过程,如果强加式地进行约束,可能会引发教师的反感、抵触或者视而不见。同时,也不能仅有“严罚”,还要有“重奖”,不仅要有物质的奖励,还要有精神的,甚至在职称评定时,对于教学优秀的教师,也应做出一定倾斜。最终,让教师能够乐于教学,享受教学,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当前的教学困境。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高等教育研究中心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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