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残疾青少年圆梦插上法律的翅膀
■刘炯
中国残疾人教育事业作为我国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已初步形成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到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的特殊教育体系。与其相应的是,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母法,以特别的单行教育法(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为主体的针对保护残疾青少年受教育权的法律体系。在“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教”的宏观背景下,上述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残疾青少年享有平等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毋庸讳言的是,目前以残疾青少年为主体的特殊教育仍存在“政府部门重视不足、全纳教育理念羸弱、教育质量难以保持、地区水平分布不均、特教经费紧张、办学条件有限、特教师资缺乏、社会参与缺失”等现实困境。
放眼全球,不断加强残疾青少年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已是被各国特殊教育事业所普遍证实的经验。如一衣带水的日本,其《教育基本法》(2006年12月修订)第4条第2款追加规定,“残疾儿童根据其残疾状态,为了获得充分的教育,有权利获得必要的支援”。由此基本实现了对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的全面保护。再如大洋彼岸的美国,其先后多次修订《残疾个体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简称IDEA,1990,1997,2004),最终实现了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协调发展,残疾儿童平等享有适当的教育权利得到法律保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到特殊教育领域,形成了“三位一体”的大教育环境。这些都为我国进一步提升残疾青少年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同时,我国也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签署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国理所当然地会积极履行相关条约义务,努力争取实现残疾青少年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国际水准。
当然,加强残疾人青少年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除了要具备健全的法律体系,更需要系统的政策支持,全面的多方参与以及可行的配套措施。
(作者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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