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教大国是如何培养“学徒”的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5-03-04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然而,硬币总有两面。灵活多样带来的并不总是成绩,它同时也使澳大利亚学徒制背负着问题和争议。其中最受诟病的是学徒培训质量,尤其体现在低完成率上。据统计,澳大利亚学徒制的完成率不足五成,其中第一年就放弃学习的学徒就占了三成。放弃的原因中最核心的是对学徒培训质量不满。其次,澳大利亚各州自治的学徒开展方式,虽然照顾了地方差异,但各州学徒制的执行口径差异,却使得学徒难以在州际流动。

    澳大利亚以灵活性和多样性发展现代学徒制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其灵活性和多样性背后的问题也同样值得我国反思。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瑞士:学徒制有法可依

    ■方勇

    日前,瑞士教育专家,苏黎世大学教授乌席·巴克斯-盖勒讷谈及瑞士职业教育时表示:“只有企业最了解它所在的行业需要什么样的学徒、什么样的技术,这样才能保证这些学生的就业。”其实,发源于中世纪行会培训的学徒制如今就是瑞士职业教育的主要模式。

    19世纪中叶,瑞士联邦宪法就明确了联邦政府有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责任。20世纪初,联邦宪法补充法案规定,联邦政府有权制定统一的工业培训规章,从而确立了联邦政府统一管理职业培训的权限,也为瑞士现代学徒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20世纪30年代,瑞士出台了《联邦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明确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肯定和保障。

    《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学徒有义务去职业学校学习相关课程并参加职业培训考试。承担学徒培训的职业学校必须达到相应的资质标准,而参与学徒培训的工商业、手工业企业必须与学徒签署合法的学徒合同。之后,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又对该法进行了数次修订,每次修订均有力地推动了学徒制的发展。

    2004年,新一轮修订的《联邦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对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各个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法把之前未包括的社会、教育、卫生、艺术等领域的职业培训纳入了联邦政府的管辖范围,并对学徒合同、学徒学习期限、学徒的学习方式、接收学徒的企业、学徒的师傅、学徒制参与各方的责任、考试的组织与资格证书的颁发、监督与惩罚措施等进行了明文规定。

    在职业教育法之外,瑞士对农业的学徒职业培训有单独立法,瑞士红十字会负责护理行业的学徒职业培训。劳动法确定了学徒培训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学徒在劳动中应获的利益,调解学徒在培训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保险法使学徒在成为失业人员时,还能得到就业前的职业培训。

    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下,瑞士现代学徒制发展的各个环节,不仅有法可依,而且在实践中也做到了依法治教。

    在瑞士现代学徒制的发展过程中,联邦政府、州政府、企业与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三方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承担着全国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使命。

    《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和行业组织承担职业教育资金的投入,州是公共职业教育经费的主要承担者,其投入比例占整个职业教育经费的3/4,而联邦政府的投入比例则应达到公共职业教育经费的1/4。

    学徒合同是联邦政府强制推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化合同,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学徒和培训机构的共同利益。在瑞士,年满15周岁并完成了义务教育的适龄青年,必须与培训机构的师傅签订学徒合同,并且合同经过州政府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才能成为《联邦职业教育法》所承认的学徒。合同一旦签署,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中止合同,而任何对合同内容的更改,都必须经过州政府部门的审核同意。

    《联邦职业教育法》对从事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训人员、培训机构培训人员的任职资格均有明确规定,入职者不仅需要修完相应的课程和获得相应的文凭,而且需要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在入职后,还需要参加由联邦职业教育与培训研究所组织的培训,以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学位。要想成为学徒的师傅,必须具有较为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并接受专业培训,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后,才能获得由联邦政府颁发的师傅资格证书。

    为了保障学徒培训的质量,《联邦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学徒制参与各方应对培训质量负责,联邦政府主导制定质量标准并监督执行。

    在瑞士,专业通用培训章程是联邦政府颁布的全国性通用培训条例,在培训质量保障方面设定了翔实标准与严格要求。其中,学徒的培训行为记录就包括培训企业行为记录、职业学校行为记录、行业培训课程行为记录三种。行为记录客观地反映了学徒的培训进程,从理论知识学习、实践操作、能力培养等多方面保证了培训的质量。

    学徒期满时,学徒要参加由本地区考试委员会组织的毕业考试考试内容包括普通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实践操作。学徒考试合格后,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成为正式的工人,也可选择考入高等院校继续学习。

    (作者单位: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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