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校分类管理须制度保障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5-03-13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翁小平)“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配套政策一直未能出台,尤其是对于如何界定营利和非营利、如何进行分类管理,还没有形成明确意见,也尚未建立起规范的管理规章制度,我建议研究出台相关意见,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捐资或出资办学。”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教育厅厅长沈健日前建议。

    沈健表示,一方面要明确界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界限,由民办学校举办者自愿选择确定学校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性质。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公司化治理结构,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不得用于分配。另一方面,要针对不同性质的民办学校,出台差异化的扶持和管理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土地供应、金融税收、设置审批、项目申报和奖励评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样给予同等待遇;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可参照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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