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民办学校可自定收费标准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5-03-28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徐光明)江西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放开民办教育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2015年秋季开学起,江西省民办教育机构学费、住宿费管理由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改为市场调节价管理方式,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将实行登记管理。这意味着,民办学校将自主确定学费、住宿费标准。

    江西要求,自主定价的学校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确定本校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调整。学校除按登记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和按江西省规定项目收取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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