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小学安全管理出新规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5-04-1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孙军)青岛市教育局日前出台新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要求中小学每校最少配备2名保安,校园不得出租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等。

    青岛市提出,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所中小学应配备专职保安。配备保安人员数量中小学、幼儿园规模在500人以内的,至少配备2名;规模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内的,至少配备3名;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0人,按增加人数2‰的比例增配。

    青岛市要求,学校应健全门卫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校外人员入校登记及审验制度。学校应在校园内部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与一键报警装置,并由专人监视值守,影像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一个月。中小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两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使用校车的学校,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学校校舍场地原则上不得出租,校舍场地出租仅限用于教育培训用途,不得出租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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