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民办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9-09-15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周仕敏)近日,广西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新设立的民办园必须明确是属于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

    《办法》规定,民办园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由举办者自主选择,审批机关依法依规审核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园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园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办法》指出,已按照分类登记程序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园的,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园的,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可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园,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城镇小区配套园,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

    对于已经在办的民办园,《办法》规定,根据现有民办园分类登记,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分类登记,分类登记之前,根据其法人属性予以管理。超过期限仍不进行分类登记的民办园,按非营利性民办园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设立的民办园,必须在申请时明确选择登记类型,不存在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