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9-09-2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通讯员 黎鉴远 记者 刘盾)近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拟明确相关主体在教育惩戒、学校安全工作等方面职责,教师可对违规学生“罚站罚跑”。

    “在当前教育教学实践中,教师对于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时常存在不敢管、‘校闹’难处理等问题。”广东省教育厅负责人介绍,以问题为导向,准备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等职权,提升应对制度的刚性。

    《条例》拟规定,中小学生在上课时,存在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教育措施。同时强调,教育措施应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明确禁止超过罚站、罚跑烈度的处罚行为。

    为明确学校安全教育职责,《条例》拟要求中小学和幼儿园建立教职工岗位安全职责和考核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新任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副校(园)长和学校安全机构负责人,进行不少于40小时安全教育任职培训。

    对于新入职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职工,如有师范专业安全课程考核不合格,或未接受幼儿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条例》拟要求他们进行岗前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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