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规则是教育制度建设重要一环
教育部日前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体现了教育部落实中央决定的决心和以人民为中心的精神,是教育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综其内容,《规则》具有九大特点。
将为惩戒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长期以来,不敢惩戒、不愿惩戒和滥施体罚的现象在广大教师队伍中不同程度存在。《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曾规定教师可以“罚站”“罚跑”,该条款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二审中被删除,其原因也是难以把握教育惩戒和体罚的区别。《规则》的制定为地方制定更具体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乃至校纪校规提供了依据。
体现了“育人为本”的精神。《规则》不仅在第一条立法目的规定了“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第三条规定了惩戒是“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还在第五条实施原则规定了“育人为本”“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通篇反映了教育的精神:既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也不允许根据个人好恶,恣意或选择性地实施惩戒;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教师要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注重惩戒与教育效果的统一;当学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学校可以提前解除惩戒措施。
区分了体罚和惩戒。《规则》规定了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面壁反省、留校教导等方式,同时禁止以击打、刺扎等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等间接伤害学生身心的变相体罚行为。
强调“师道尊严”,并免除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造成损害的责任。教师法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但现实生活中,因为教师批评学生而遭到学生或家长报复的案例屡见不鲜。《规则》要求教育主管部门要支持或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
反映了正常程序的要求。不仅在惩戒实施的原则规定了“程序正当”,而且要求在实施严重惩戒时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必要的应当举行听证。规定了学生及其家长对惩戒不服的申诉程序,要求学校成立申诉委员会;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明确了不同层级的惩戒权限。教师可以实施一般惩戒,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由教师提请学校进行。这就既避免了惩戒的任意性,也保证了对违纪行为的必罚性。
授权学校制定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同时规定了制定有关惩戒的校纪校规要经过家长委员会审议、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既保证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允许学校、教师创造有利于学生身心发展的惩戒形式,又保证了惩戒规则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规定了停课、训诫、限期转学、纪律处分和建议转入专门学校等较为严重的惩戒形式,对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欺凌同学或辱骂殴打教师的学生,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反映了家校共育的要求。针对违反校纪校规较重的情形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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