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学理上辨识和把握四中全会《决定》的一系列基本概念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9-12-1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石向阳 绘

 ■理论特稿/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专论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和使用了有关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一系列基本概念。从学理上说,只有读懂这些基本概念,才能真正准确领会全会的精神,即所谓“知其然才能知所行”。所以,学习领会全会精神,非常需要先对这些概念作一番辨析、辨识。

    什么是治理和国家治理?

    《决定》中“制度”一词出现了222次,“治理”一词出现了83次,显然,这是《决定》最重要的两个关键词。

    治理一词,人们本来经常使用,如治理黄河、治理环境等。由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倡导,治理问题引起了全党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治理的概念使用也越来越普遍,如乡村治理、社会治理、国家治理、全球治理等。

    什么叫治理?一般地理解,治理的对象主要是整个国家和社会,或其他更具体的事物,目的是要使国家和社会及其他事物达到一定的理想状态。治理的指向是双向或多向的,而不是单向的。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界限并不分明,更不是截然对立的。在治理中,每一个人既是被治理者,又是参与治理者。治理的目的不是把人给镇住、管死,而是要把人的创造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要通过积极的参与、沟通、协调、激励、规范和约束,形成一种遵循正确的价值取向、朝向一定目标的良好的秩序和状态。

    治理有不同的层面和领域。《决定》中涉及的层面,就有社区治理、基层治理、社会治理、政府治理、国家治理、全球治理等。涉及的领域,则有经济治理、科技伦理治理、网络治理、边疆治理、生态环境治理、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石漠化综合治理、全球经济治理等。

    所以,所谓治理,我认为,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应该是指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特定的事物加以管理、调整、改造,使其达到有序状态、符合一定要求的活动和过程。

    而国家治理,就是指国家层面的治理,是国家运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对整个国家实行的治理。而社会治理,就是对社会进行的治理。

    《决定》在83次使用的“治理”中,有27次是指“国家治理”。这里所讲的国家治理,从政治上来说,就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依据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等规范,按照人民意愿,运用政权力量和其他多种方式,对国家、社会的全部运行和秩序及相关要素、人民生活进行管理、整合、引导、控制、调整和改革,使其达到和保持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社会安宁、国家统一状态的全部活动和过程。

    怎样把握制度与治理的关系?

    制度与治理,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仔细比较,可以说,制度是相对固化的,而治理是相对活化的;制度侧重于规范本身,而治理侧重于进行管理;制度侧重于文本载明的约束,而治理侧重于人的主体性活动;制度一般是治理的基础,而治理可能会依赖制度进行,但也有可能不按制度办事而靠主观意志行事;制度的优势要转化为治理的效能,而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也应该建立在科学的制度之上;制度是否科学、合理,要由治理的成效来展示和检验,而治理的成效,首先与制度有关,也可能与人的主体性活动有关。

    为什么要在制度之外再提出一个治理问题?因为制度是规范,是国家和一切社会生活赖以运行的基础,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但是,制度是死的,是供人们运用的,是要在运用中发生效力、产生效果的。任何制度的长短优劣,归根结底都要看治理的效果。制度是否优越和成熟,是否巩固和完善,是否成型和先进,归根到底,要由治理的成效来说话。因此,在制度的基础上还要实施治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制度好不好,检验和评价的标准是什么?既要看制度本身,更要看实践状况,看治理的实际效果。

    当然,治理不能脱离制度。没有制度的治理,也是一种治理;制度很差的治理,也算是治理。但所有这类治理,都是很不健全甚至非常低劣的治理。治理有制度,效果才更好。没有制度的治理,可能有成效,也可能会一片混乱。治理效果的好坏、优劣,根本上取决于制度是否科学和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充分认识并始终强调,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个认识来之不易,必须时刻牢记,不能有丝毫忽视。

    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是一个漫长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时代改革开放具有许多新的内涵和特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制度建设分量更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这个任务极为重要,也非常艰巨。

    怎样区别制度、体制和机制?

    “制度”这个词,我们很熟悉。所谓制度,就是由宪法、法律、党章、党规以及其他方式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稳定性的各种规范,是在不同范围内要求人们遵循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和运作程序。制度有大有小,大的如社会制度,小的如作息制度。单一的制度是制度,一群小制度也可以构成一个大制度。《决定》明确提出了150多项具体的制度,如“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等。

    全会的《决定》中,还用了42次“体制”,其中18次将“体制机制”连用。体制与制度什么关系?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也是特别需要辨识和理解清楚的问题。《决定》中的很多内容,有的说是制度,有的说是体制。制度和体制,到底是谁包含谁?到底是制度大还是体制大?这既是学理问题,也是政治问题。

    “体制”这个词,汉语里面早已有。但现代意义上的“体制”一词,是从苏联、东欧国家引进来的。这个词现在已经是我们的常用词,但如果回到上世纪60—80年代之间,这却是一个重大的发明。为什么?因为过去世界上的社会主义国家都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一建立,就完美无缺了,不可能有什么缺陷,当然也不需要进行什么改革。谁要说我们的制度有缺点,那绝对是非常危险的。但许多国家,痛定思痛,发现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确实有很多弊端和不完善的地方,必须进行改革,不改革就没有出路。但一改革,就触及制度,阻力、危险也很大。于是东欧国家的经济学家便发明了“体制”这个词,把体制与制度区分了开来。这样一来,就作出了这样的解释:社会主义制度是好的,但体制有不完善的地方。改革针对的是体制,而不是制度。对体制进行改革,目的是为了完善制度。这样一种逻辑和理念,解决了对社会主义能不能进行改革的问题,消除了我们启动和推进改革开放最重大的理论障碍和思想障碍。所以,体制这个词,对解放我们的思想,推动改革开放的启动和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

    因此,改革开放之初,我们都认为体制是制度的具体组织和表现形式。也就是说,制度大,体制小。改革只是改体制,不是改制度。但近年来,我们发现制度和体制的关系有点变了。在不少文稿中和场合,一会儿是制度大,体制小,一会儿是制度小,体制大。为此就需要准确地加以辨识。

    到底是制度大还是体制大?现在要做界定似乎有点难。因为改革开放之初,我们所说的制度和体制,都是比较大的概念。在整个国家的层面上,应该是制度更大、更基础,而体制则比较小一点,也具体一点。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制度和体制的应用已经非常广泛了,出现了不同层面的制度和体制。如果把不同层面的制度和体制拿到一块儿比较,就会出现一会儿制度大,一会儿体制大的问题。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比较起来,肯定是体制小于制度。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之下,《决定》中还提到了“行政审批制度”“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等。显然,后者的制度要小于前面的体制。所以,制度大还是体制大,不可一概而论,必须首先看是否在一个层面上。

    对此,2011年,胡锦涛在庆祝建党90周年的讲话中,作了一个重要的表述和界定,“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这个界定明确告诉我们,各种体制和其他具体制度都是建立在基本制度之上的。

    那么,制度和体制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应该在两者各自的特点上。体制,一般都是带有体系性、框架性的制度或制度群,主要突出它的内部结构和相互联系,突出它是各个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

    《决定》中列举的“体制”,都具有这种特点。如,党中央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司法体制,国家行政体制,垂直管理体制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体制机制,文化管理体制,医药卫生体制,等等。它们都是体系性的,指的是某一个方面具有内在结构和联系的体系。

    而制度,一般都是单一的。无论制度大小,主要强调它的规范性、准则性,而不是特别强调它的内部关系和结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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