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规范机构办学幼儿快乐生活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3-08-2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特约通讯员 王灿鑫)为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切实保障幼儿快乐生活、健康成长,云南省大理州日前出台了《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规范十项规定》,从严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

    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以来,大理州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新增各级各类幼儿园100多所,学前三年入园(班)率达82.05%,在园幼儿达9万多人,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迫在眉睫。据悉,该项规定包括,端正办园思想,规范办园行为,强化安全管理,抓实卫生保健,科学安排保教,加强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障教育品质,规范收费管理和重视家园共育等10项内容。

    大理州提出,各办园机构要按照学前教育规律,尊重幼儿的学习方式和学习特点,最大限度让幼儿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严把教师入口关,在准入、培养、培训、考核各方面坚持师德为先、幼儿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努力建设高素质幼儿教师队伍;注重家园共育原则,要求各学前教育办学机构与家庭、社区密切配合,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