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上学 难说坦途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3-08-3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常生龙

    日前,某研究机构发布的《中国在家上学研究报告(2013)》,引发了各方的关注。报道称,国内约有1.8万学生没有在校接受教育,而选择了“在家上学”。这些孩子中超过六成是4-10岁的低龄儿童。

    1.8万,是一个非常吸引人们眼球的数字,虽然和当下1.4亿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相比还很小,但足够刺激人们的神经。事实真的如此吗?

    研究报告中写道,活跃在中国内地的在家上学群体规模大约为1.8万人。这个数字是指曾经有在家上学经历、对在家上学感兴趣、通过网络等方式探讨、交流这一话题的人数规模。换句话说,在家上学的学生人数,远远小于1.8万。报告称,根据“在家上学联盟网”的粗略估计,我国目前实际在家上学的孩子大约是2000多人。

    虽然从全国的范围看,实际上在家上学的孩子人数极少,但作为一个教育现象,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首先要对“在家上学”作一界定。在家上学,是指达到或超过小学入学年龄的孩子,以家庭为主要教育场所、通常由父母或家庭教师组织开展的教育活动。因为它有别于学校教育,所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心。

    每一个孩子都是独特的,有着发展的各种可能性。以班级授课制为标志的学校教育,更多关注学生整体的发展,虽然也兼顾学生的个性特点,但难免顾此失彼。对孩子成长有特殊要求的家长,感到孩子在学校里学习的效率不高,或者针对性不强,选择在家上学的方式来教育孩子,也是可以理解的。

    研究报告显示,孩子在学校里感到不适应,是导致他们在家上学的主要原因,这也给学校改进教学提供了方向。

    是否孩子在学校里感到不适应,就可以选择“在家上学”?事情并不那样简单。

    首先,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本国的法律。《义务教育法》中明文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在家上学”这种教育形式与此是相抵触的。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果对此不管不问,也是要承担监管失察的责任的。我们可以呼吁人大修改《义务教育法》,给家庭教育留出空间,但不能做违反法律的事情。

    其次,对“在家上学”的孩子实施教育,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资质。学校教育承担者提升全民素养、培养合格公民的重要使命,要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相应的教育内容,教育者自身的教育能力和专业素养很关键。办学还需要场地、设备等基础要素,即使是在家办学这些要素也不可缺少。

    第三,孩子到学校去,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是寻找同伴。互动是人生存于世最为重要的原始志趣,也是一个人从自然人成长为社会人最为重要的载体。在家上学这种方式,人为割断了孩子和同伴之间的联系,为孩子与他人互动、与世界互动设置了障碍,这不利于孩子今后顺利地走向社会。

    从尊重每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的角度出发,教育部门要加大对这一教育现象的研究。既要在法规方面进行探索,也要在规范在家上学教育行为上有所行动,更要为具备条件的在家上学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每一个孩子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

    (作者系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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