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总把“校闹”当做一个感情问题
■邓海建
规则与是非,最怕感情出面“和稀泥”。日前,有媒体报道,一名男童近日在昆明某幼儿园内死亡,现在幼儿园已被封闭,门口摆满了花圈、遗像等。男童家属称因孩子莫名死亡,但幼儿园不给说法才出此下策。幼儿园则回应称没有推卸责任,希望先查清死因。
孩子殒命校园,着实令人唏嘘。责任谁担、真相何在,权力部门需要给家长一个无欺的交代。但即便幼儿园对幼童之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相应的惩罚也需要司法和执法机关“落锤”,而不能沿袭“以暴制暴”的逻辑,去伤害侵权者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以此扰乱其他孩子正常的受教育权利。这实际上包含两层意思:一者,受害,不可以成为侵害别人的理由。二者,遵循公序良俗、维护公共利益,是公民义务的底线。
我们身处的社会,既是一个风险社会,更是一个契约社会。校园内的悲剧,需要框制在法治边界内解决。民事责任也好,刑事责任也罢,情归情,理归理,以大闹学校的姿态横行私力救济,只会使得受害者摇身一变,成为侵权者。
遗憾的是,这些年,地方部门在处理“校闹”问题上,“以情代法”的思维已成流弊:弱势者恒有理、“闹闹才解决”等非理性法则,盛行在校园纠纷之上。譬如一向遵纪守法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胡海岩当了5年北京理工大学校长,也等于当了5年被告。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他每年都要收到若干张法院传票。据说,这位著名的力学专家在法庭角力中还没有一场胜诉的记录。至于因学生在学校受伤或死亡,而跑到学校摆花圈设灵堂、砸门堵路的场景,似乎隔三差五都在各地上演翻版。
《礼记·学记》有言,“严师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眼下观之,各色“校闹”事件中,法治底线轰然坍塌,遑论师道尊严?在这种破窗效应之下,教育者人人自危,甚至很多学校不敢搞体育活动,也不敢搞社会实践——教育成了缺钙的“软骨头”,不仅教育教学规律无法恪守,基本的权责关系也被诡异打破。于是,一个奇怪的现象令人拍案惊奇:解决“医闹”问题,尚有《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等刚性规则维护,“校闹”则成了上演丛林法则的法治盲区。
在一个健康而理性的博弈平台上,学生及家长的权益固然要保护,校方也不能总是如“软柿子”般被拿捏。这就需要两个层面及时“转身”:
一是制度设计要懂得公平与平衡,而不是囿于情绪一味“求稳”。及至2013年,全国两会上依然有代表委员呼吁尽早制定《校园安全法》,厘清学生发生意外的责任问题。只是,新法迟滞,遇事只能从零散的《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或笼统、或层级低、或效力弱的法令制度中寻求答案。
二是地方教育部门不能总是“欺软怕硬”,学校更不能总是当“小媳妇”。学校不是“无限责任人”,如果“稳定”真的“压倒一切”,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怪现象就可能上升为一种明规则。学校不仅是校长的,也是师生的;赔偿款不仅是学校的、教育部门的,更是公共财政的。引导涉事双方依法维权、合法表达利益诉求,不仅是司法的责任,也是行政作为的义务。
一句话——如果“校闹”总是“情有可原”,教育的三尺讲台上,还有什么道理可讲?(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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