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规定高中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8小时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3-10-24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曹曦)日前,黑龙江省教育厅向社会发布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一封公开信,公开网址、邮箱、传真等信息,主动接受监督,向社会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并将就此出台具体细化措施,着力解决社会反响强烈的教育突出问题。

    对中小学校的在校教学时间,黑龙江进一步予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年总教学时间为39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下学期毕业复习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2—4周),假期13周。高中阶段学校每学年教学时间40周,社会实践时间1周,假期11周。同时,要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保证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初、高中毕业年级在校学习时间可分别延长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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