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民办教育命运的政策选择 □ 季明明
一年前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关于“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即“两个重要“的思想,既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又指出了中国特色民办教育的崇高历史使命,得到了社会和民办教育界的普遍拥护。为了落实《纲要》精神,有关方面正在研究制定民办教育新的政策文件。这应该是落实《纲要》精神的行动计划,它所涉及的政策选择将影响民办教育事业的命运;衡量其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是:能否足以支持民办教育逐步实现“两个重要”的历史使命。令人担忧的是,目前在新政研究过程中确实存在未能全面理解和把握《纲要》精神以及严重脱离我国民办教育实际的倾向。如不果断扭转,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和动摇广大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者及其教师对民办教育事业的信心。包容性地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者及其广大教师的心声和民办教育先进地区政府的意见,是全面把握《纲要》精神、形成真正符合我国民办教育实际和发展规律的新政的关键。
面临选择的重大政策涉及八个方面:
第一,各级政府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的决心应该大还是小?
党中央、国务院在《纲要》中确定的关于形成“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的大政方针以及提出的“两个重要”的思想,是基于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思考,同时顺应了国外教育发展潮流。不少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实践证明,私立教育是对公办教育的有力补充,是国家教育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在美国,排名前列的百强大学中三分之二是私立大学。日本、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巴西等国以及台湾地区在私立大学就读的学生都占总数的三分之二(我国民办高校在校生仅占总数的五分之一)。我们的教育应该具有充分的包容性,不仅能办好公办学校,也能给予民办学校更大的生存、发展空间;经过长期努力也一定能够办出像美国哈佛大学、日本早稻田大学、英国伊顿公学等一流水平的私立(民办)学校。温家宝总理特别强调,“要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满足不同社会群体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是长期以来,一些政府部门或对民办教育不了解、或不重视、或持有偏见,致使从上到下仍然存在不少对民办教育的歧视政策、歧视做法、歧视情绪。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在兴建、改建更多公办学校、幼儿园之际,有的领导甚至认为现在有钱了,不再需要发展民办教育了,自觉、不自觉地采取挤压民办学校生存空间的做法,忘记了在教育资源严重紧缺时期,民办学校所帮过的忙,也违背了公共领域深化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时代潮流。各国政府都正在努力从“万能政府”的泥坑中自拔,变成有限目标政府。例如,以“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扭转以往提供一切公共服务产品的被动局面。地方各级政府可以给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补贴,让其承担更多的教育责任,而自己担当“裁判员”,监控其办学质量和规范运营。今后即使依法不断增加教育公共投入,我国教育经费还会存在很大的缺口,仍然需要大量吸引民间资本兴办教育,引导社会民众进行更多合理的教育消费。从这个意义上讲,发展民办教育不仅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需要,而且对于调整投资和消费结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还是《纲要》确定的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对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2008年,时任教育部副部长袁贵仁曾撰文指出,民办教育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标志性成果”,表示“将始终坚持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明确要求“采取更加开阔开放的发展思路,更加务实有效的手段举措,提高民办教育的现代化水平”。由此我们得到启示:发展民办教育的决心还应该更加坚定些、思想还应该更加解放些,步子还应该迈得更加大些。
第二,对民办学校是否给予公共资源的扶持?
9年前相关法律作出的关于给予民办学校资金、国资、税收、信贷以及用地等公共资源扶持的规定,至今并未得到落实。其根源是政府相关部门有些同志认识还不统一。例如,财政部门一些同志一直心存纠结,认为民办学校如不实行分类管理就不能给予资助,理由是公共财政只能支持属于非营利的包括捐资举办和不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否则会落入私人的腰包。其实不然。不少国家政府都以各种方式资助私立学校。为什么呢?美国兰德尔教授指出,可以从私立教育具有的“公共性”中寻找原因。他在《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多元化的案例》一书中将私立学校的公共性概括为:(1)服务于家长的教育选择,提供与公立学校不同的教育服务;(2)培养的人才供社会享用;(3)节约了公共教育的开支;(4)探索新的办学模式为公立学校的改革提供借鉴。OECD国家报告指出:“国家鼓励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发展并提供其资源是出于多种原因。在许多国家,一个原因就是为了扩展学生及家庭的教育选择权。”这些开明的理念能否使上述心存疑虑的同志顿开茅塞!至于公共资源是否会落入私人的腰包,完全可以用制度来加以规避。
第三,是以“分类管理”还是以“大力支持”作为民办教育新政的主旋律?
关于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纲要》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试点任务,人们期盼该项试点能够取得成功,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新的政策支持。但是,搞分类管理不能简单照搬国外做法。美国搞分类管理,是私立教育历经数百年已高度发达及其法规高度完善后的产物。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尚处于初级阶段,不少民办学校的生存根基还很脆弱。《纲要》提出该项制度构思的同时,在现阶段将其定位在“积极探索”,即需要先行试点,并非马上“推进”、“实行”。这在提醒我们,对涉及11万余所民办学校和机构、数千万师生切身利益一项重大政策的出台,须慎之又慎。如果民办教育新政按马上“推进”、“实行”的思路总体设计,以“分类管理”作为该项新政的主旋律,则背离了《纲要》的本意。重读《纲要》第十四章可以发现,其所提出的“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包括所提出的“依法管理民办教育”也是为了“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无疑是民教新政真正的主旋律;新政的研究制定应就此多下功夫、多出实招。
第四,取消还是保留要求合理回报民办学校的法定权益?
《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合理回报”的规定,是基于我国在初级阶段国家教育经费长期紧缺的基本国情,既能维护教育公益性本质,又力图能更多吸引民间资本发展民办教育的一项创造性制度设计。此后未能落实好,并非这项制度不好,而是因为落实方案存在缺陷,导致多数学校选择了“不要求合理回报”方式,但不排除其中有相当数量举办者以其他方式仍然在取得回报;其结果不仅动摇法律的权威性,还败坏了民办学校的风气。假如新的政策将解决机构属性重要问题以及予以各种优惠的对象界定为“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不仅大大不利于“鼓励出资”,而且违背了法律精神,有可能成为新的、后果更为严重的“政策歧视”。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扶持与奖励各项规定所涉及的对象,始终未将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排斥在外。按照法律本意,即使是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所从事的仍然是公益性事业。何况出资人获得合理回报这件事本身与所在学校及其广大师生的直接利益并不相关,为什么学校及其师生却由此而不能享受国家扶持与奖励的普惠政策呢?
第五,现阶段是以“鼓励出资”为主还是以“鼓励捐资”为主?
《纲要》指出,“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从表述形式看,上述两者间有先、后次序之分。假如民教新政反其道而行之:弱化鼓励出资办学;强化鼓励捐资办学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毋庸置疑,这是我国民办教育领域应该积极倡导和坚持不懈的努力方向),以此为现阶段政策的着力点,有可能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纲要》强调,“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把握教育发展阶段性特征”。难以否认的事实表明,目前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就是以出资办学为主,大多数出资者都希望取得回报。广大民办学校又面临物价持续上涨,教职员工人力成本不断加大,需要还债,生源大幅度下降,提升学费又受到限制等种种困难。假如民教新政拿不出打开民间资本顺畅进入民办教育领域的通道,即“鼓励出资”的有效办法,未来10年,人们看到的将不是兴旺发达而是步履艰难的民办教育。以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属于重资产型民办学校为例,都已进入了需要吸引人才稳定队伍和提升质量打造品牌即持续耗费大量资金的关键时期。唯有不断注入社会资本,才有可能维持其持续发展。否则根本不可能与以公共资源作为强大后盾的公办学校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不少学校甚至将因资金链断裂走向倒闭,如何再能担当起中央所期盼的“两个重要”的历史使命?据胡润研究院最新报告披露,中国千万富豪达96万人,其中包括6万个亿万富豪;仅以最低拥有28亿元的50位女富豪为例,人均财富为97亿元人民币。遗憾的是超过1/3受访富豪选择了投资房地产。《国务院关于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建议着眼于国家大局,千方百计研究制定有利于民间资本涌入民办教育的政策。假如民教新政仍将现阶段政策的着力点放在“鼓励捐资”上,确实需要警惕毛泽东同志当年所批评情况的出现:“把仅在将来有现实可能性的理想,勉强地放在现时来做,离开了当前大多数人的实践,离开了当前的现实性,在行动上表现为冒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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