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好尺度方能走出教育惩戒困局
■徐秉国
近来,因受教师体罚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颇多。如海南海口某小学一名学生因未按要求朗读课本,教师当着全班学生的面,先用英语书打该生头,又掐脸蛋,导致该生“再也不愿回学校”。再如四川成都10岁男孩因朗读比赛时说话,被教师放学后留下罚站并逼写千字检查。教师威胁说“写不完就去跳楼”,结果学生真跳楼了。“如何正确运用惩罚措施教育学生”,已成为网民热议的话题。
学生在校受教师体罚,其弊甚深。表层在身体方面可能使学生致伤致残,甚至导致死亡;深层在心理方面,可能摧残学生的心灵,扭曲学生的人格,损害学生的尊严,窒息学生的思想。因而,体罚和变相体罚在我国的教育制度中是被严格禁止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一经查实,教育部门应当拿出明确的态度,坚决做到零容忍,才能防微杜渐,切实保障学生的权益。
然而,禁止体罚学生并不意味着教师不可以惩罚学生。“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学生完成基本社会化的过程并不是自然的、自发的,而是人为的、自觉的。如果学生犯错误,教师完全有必要对出格的行为进行教育与适当惩戒。当然,惩罚必须以尊重学生、遵循科学、严守理性、符合程序为前提。
惩罚决不是体罚,更不是伤害,但惩罚容易演变成体罚。除了要关注体罚与变相体罚,我们还有必要警惕另一种现象——在我国法律对于体罚与变相体罚,以及惩罚在法律界定、范围限定、类型列举上仍是空白的情况下,教师出于规避法律、道德风险的考量,很有可能放弃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惩罚与批评,只是一味地“正面教育”。实际上,这样做是片面、狭隘地理解了教育,也放弃了教育的责任与良心。“教育本是十八般武艺,表扬批评奖励惩罚,什么都应该有。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事实上,我国教育制度也并没有放弃教师对犯错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手段。2009年8月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第十六条就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当前,面对两难困境,教师有必要转换思维,掌握好“爱心”、“理性”与“技巧”的尺度,提高惩罚的质量。一是惩罚要秉持爱心。真正的惩罚不在于造成学生肉体与精神痛苦以永远“铭记”错误,而是教师要表现出对学生真心的爱让学生信服。二是惩罚要坚持理性。惩罚学生不是为解教师的心头之恨,而是要改学生的一时之过。教师惩罚学生不是教育学生的“首选项”,不能在恨铁不成钢的“善意”冲动下进行,更不能在惩罚时因冲动而失去标准导致过度惩罚,甚至滑向体罚。三是惩罚学生时要慎之又慎,切忌蛮横、鲁莽。学校与家长、教师与学生应充分沟通,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就如何惩制定严格的程序,如用什么手段惩罚、惩罚几次、惩罚在哪里执行,谁现场监督,等等,这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随意惩罚学生。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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