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随迁子女异地高考办法出台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3-12-0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晓余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发改委、公安厅、人社厅、住建厅正式公布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规定,随迁子女高考报名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三处变化:

    第一,社保证明进一步简化,由原来的“父亲或母亲在广东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种险种”,改为“父亲或母亲在广东省累计缴费3年以上(含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材料”。即取消失业、工伤、生育三种险种证明。但对养老保险、医保的缴费年限有所细化,要求累计缴费3年以上(含3年)。

    第二,随迁子女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有所细化,由“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修改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

    第三,学籍证明要求有变化。由“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中考及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的高中阶段学校三年完整学籍的有关证明”,改为“随迁子女具有广东省中职学校三年完整学籍的有关证明”。

    《实施办法》规定,对随迁子女提交的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汇总,并分送县(市、区)人社、住建(房地产)、公安、教育等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根据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的准入条件,认真做好审核、认定工作。

    《实施办法》要求,各职能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名单反馈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审核结果确定报考名单,所确定的报考名单将在学籍所在中学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并经审定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办理报考手续。

    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报名材料后,统一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分送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省去了考生来回奔波的繁琐,切实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提供便利。

    据介绍,对就业地和居住地不同的,其随迁子女符合学籍报考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住所由居住地房屋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相关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协助办理审核手续。《实施办法》规定,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在广东省报考资格。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