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办高校可自主确定学费标准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3-12-3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程墨 实习生 杨保华 汪亮亮)湖北省近日召开2013年高等教育工作会议,对湖北省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进行了新的部署,并强调进一步扩大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

    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从2014年开始,湖北民办普通高校可结合办学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学费标准;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跨省招生计划;可开展试点学院改革,如与公办高校联合开展专业硕士教育试点等。这些均属于突破性政策新举。

    此外,湖北还提出民办普通高校可按照学校自愿申请,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可以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和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高校按照市场机制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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