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克扣村小和教学点公用经费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3-12-3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北京12月30日讯(记者 焦新)记者今天从教育部获悉,为解决一些地方对村小学(不含乡镇学校)和教学点不够重视,经费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切实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运转水平,教育部日前印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小学和教学点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落实投入责任,加强省级统筹,督促市县落实分担资金;公用经费地方分担资金要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要严格按照要求,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并切实落实;在编制年度预算核定学校公用经费时,适度向规模较小的村小学校倾斜,提高这些学校经费保障水平,切实保证其日常需要。乡镇中心学校因指导本行政区域教育教学业务工作所需工作经费以及安保人员、寄宿制学校生活老师和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工资等支出,应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挤占国家确定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部分;中心学校不得以统筹的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克扣村小学和教学点公用经费。

    《通知》强调,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村小学和教学点的指导,切实管好用好公用经费。公用经费要首先保证学校基本运转,不得因经费问题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严禁用公用经费发放人员工资、津补贴、职工福利,以及购置礼品、旅游、偿还债务。各地要建立健全经常化、制度化的监管机制,定期开展财务检查和绩效评价,强化内部控制制度;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行中心学校校长经济责任审计。要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督促中心学校阳光理财,每学期公示财务收支状况和预、决算数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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