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1-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北京12月31日讯(记者 宗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加快缩小区域、城乡教育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今天下发了《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

    《意见》指出,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实施原则是,覆盖贫困地区,聚焦薄弱学校。主要面向农村,立足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不得将教育资金资源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坚持勤俭办学,满足教育教学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杜绝超标准建设。加强省级统筹,分步逐校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中央、省级财政投入资金;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以校为单位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分步实施计划,确保按期完成任务。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实施范围和主要目标是,以中西部农村贫困地区为主,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主,兼顾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等贫困地区。经过3到5年的努力,使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室、桌椅、图书、实验仪器、运动场等教学设施满足基本教学需要;学校宿舍、床位、厕所、食堂(伙房)、饮水等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留守儿童学习和寄宿需要得到基本满足,村小和教学点能够正常运转;县镇超大班额现象基本消除,逐步做到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教师配置趋于合理,数量、素质和结构基本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小学辍学率努力控制在0.6%以下,初中辍学率努力控制在1.8%以下。

    相关报道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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