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企业免征“三税”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1-15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据新华社北京1月14日电(记者 高立 韩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了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两部门《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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