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教育管理方式推进管办评分离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2-1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北京2月18日讯(记者 宗河)记者今天从教育部获悉,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印发《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意见》的出台,旨在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督导条例》要求,强化国家教育督导,改进教育管理方式,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为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推动教育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意见》共分为四部分、十六条,指出了深化教育督导改革在转变教育管理方式中的重要意义,提出了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明确了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主要任务,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教育督导机构建设、督学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

    《意见》明确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总体思路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督导条例》,按照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支持的原则和强化国家教育督导、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的要求,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督政机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提高教育质量的督学体制、科学评价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体系,形成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制度保障。

    据教育部督导办负责人介绍,《意见》根据教育督导督政、督学、评估监测的三大职能,明确了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工作目标:督政方面,建立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机制,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引导地方政府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能力和水平。督学方面,完善督学队伍管理,实行督学责任制,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教育质量评估监测方面,建立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管理、专业机构提供服务、社会组织多方参与的专业化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对各级各类教育进行科学、系统、权威的评估监测,为改进教育教学、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撑。

    据教育部督导办负责人介绍,《意见》从督政、督学、教育质量评估监测、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结果使用四方面提出了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主要任务,这也是近期教育督导工作的重点。

    督政方面:一是建立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制度,开展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综合督导;二是建立专项督导制度,就一些普遍性问题和教育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督导;三是做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工作;四是建立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督导制度。

    督学方面:一是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二是加强学校视导队伍建设;三是开展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和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四是针对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督导。

    教育质量评估监测方面:一是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完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标准和工具,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制度和对地方政府发展教育事业情况监测制度;二是根据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开展教育质量监测工作;三是培育和扶持一批专业评估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四是加强教育质量监测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教育质量监测项目。

    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结果使用方面:一是完善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报告发布制度,建立分级发布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报告制度;二是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的公示、公告、约谈、奖惩、限期整改和复查制度;三是建立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问责机制。

    此外,根据《意见》,国家将成立教育质量评估监测机构,统筹开展全国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工作。《意见》要求各地教育部门整合教育协会、学会、教研室以及其他具有教育评估监测职能的机构和资源,实现教育督导部门的归口管理,为系统开展各级各类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奠定组织基础。各地要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完善督学管理制度。结合实际配齐专职督学,聘任一定比例的兼职督学,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督学队伍。探索建立督学持证督导和督学资格制度。

    《意见》既是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对深化教育督导改革,全面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也充分体现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强化国家教育督导”、“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的最新要求。《意见》的出台,将对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指导教育督导工作开展、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产生积极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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