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急决策应赋予校长自主权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3-14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学校遇到急事、大事,决策权应当在学校和校长,这是落实办学自主权的必然诉求。

    ■姜朝晖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北大附中王铮校长在两会北京团全团会议上,就上月底学校因雾霾天停课一事作了回应,并称今后再遇类似的重大事件时,学校会有自己的方案,也许还会做这样的决定。

    上月底,北京连续几日发布雾霾橙色警报,出于为学生健康考虑,王校长宣布学校停课一天。由于未达到《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规定的雾霾红色预警才停课的标准,在北大附中初中部停课后,海淀区教委随即要求学校恢复上课,但区教委的“叫停令”并没有起作用。此举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得到许多学生、家长的大力支持。

    在突发事件面前,如何协调学生健康安全和教学常规管理的关系,考验校长胆识。诚然,学生的健康安全,是一切教育活动的根本和底线。离开了安全和健康,一切都无从谈起,这也是学校的首要责任所在。而教学的常规管理,在于规范办学和教学行为,维持正常的学校教学秩序。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教学常规管理应无条件地对学生的健康安全做出让步,任何理由和借口都不能以牺牲学生的健康安全为代价。从这个角度来说,北大附中校长擅自停课赢得了舆论的理解和支持,也在情理之中。

    但问题是,北京市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标准,规定只有出现雾霾红色预警学校才能停课,对于橙色和黄色预警,只有停止户外活动和体育教学等要求。在没有达到这一标准之前,学校停课,按照常理,这是重大的校园事故。但是,为了学生的健康,北大附中甘冒被处分的风险,某种程度上彰显了学校对其办学理念的坚守。

    其实,学校面对有的大事、急事,教育主管部门很难迅速做出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到学校。以雾霾污染为例,其实气象局发布的预告虽然总体上是科学的,能够作为是否停课的依据,但即便再精确,也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区域性和时效性。面对连续重大污染,已经危及了学生的健康安全,校长对学校现有的教学安排,做出一定的调整,并非没有必要。

    当前,我们提倡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构建。其实,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管办评分离,各司其职,建立相互协商机制,但重点在于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在这起事件中,教育主管部门的及时介入,是履行其管理督促的职责。令人欣喜的是,海淀区教委在了解情况之后,把最终主动权交给了学校,充分反映了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尊重。而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则倡导民主、自治、科学、有效,提升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但关键还在于实现教育家办学。其中,教育家办学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够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在突发事件面前,勇于面对,敢于担当。

    笔者认为,学校遇到急事、大事,决策权应当在学校和校长,这是建立完善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办学自主权的必然诉求。但是,校长说了算,并不等于校长可以天马行空肆意妄为,而是在办学过程中必须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始终坚持以学生的健康快乐成长为本,并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问责和社会大众的监督。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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