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委托管理如何实现“三赢”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4-28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再其次,委托管理的评价不仅要重视有形的办学绩效,更要遵循无形的教育规律。两年或四年一轮的委托管理,在结束时要进行评估。政府根据“学校在原有发展基础上所取得的教育增值效应”来确定办学绩效,并据此判断是否进行下一轮的托管或是否给予一定的奖励。但支援方提供的教育服务,是有关学校管理与发展的产品,本质上是培养人的过程。这就决定了这一过程必须遵循基本的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生产过程周期长、连续性、滞后性的发展特征,可量化的学生成绩只是学校真正办学绩效的“冰山一角”。再加上,被托管学校的基础各不相同,各支援方、各区县政府及教育部门对被托管学校的投入各不相同,有些教育资源投入是无形的投入,难以确切衡量。因此,如何科学地衡量支援方的办学绩效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与探索的问题。

    对于政府来说,我认为接下来应当进一步明确托管机构的必要资质,比如驻校人员的资格、托管实体的资格、专家尤其是学科专家的资格等,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公开公正地选择懂教育、懂管理的机构或学校承担托管项目。作为公共服务管理探索,虽然目前可发展为支援方的教育机构数量有限,且发育并不完善,但政府应该允许多种托管主体存在,尤其是支持民营机构的介入,在实践中摸索建立政府和教育机构之间的完备“契约”,同时不断总结提炼教育机构委托管理的模式,逐步从文化冲突与排斥走向文化认同与融合,再走向文化重塑,不断丰富委托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构成。

    (本报记者张滢访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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