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护学生安全出行不应止于警车护送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4-3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储朝晖

    日前,河南省高速交警总队为确保集体出行学生平安通行高速公路,对教育部门或学校组织的学生集体出行要求护送的,各地高速交警要无条件派出警车、巡逻车在辖区全境护送。这无疑是个很积极的举动。

    保障学生的安全需要政府、学校、家庭、社区、学生等多方面做出努力,各方都应从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积极主动地做些该做的,学生安全就多一分保障,这原本是个简单的道理,只是有些人不愿做,河南高速交警总队打破警车仅仅送领导的惯例,首倡警车护送学生,对全国各地都是一个很好的示范。

    在看到这则消息之后,笔者查阅了过去学生集体出行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发现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安全事故的比率相对很小,而在非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比率几乎占到90%。依据这一事实,人们对这一做法的态度给予积极评价的同时,对交管部门如何抓住安全事故的主因,更有效地解决学生集体出行的交通安全问题又充满更多的期待。

    事实上,交通安全环境是一个难以分割的大环境,警车开道或护送仅在整个大环境不好的情况下显得有效或必要;如果整个交通安全环境比较好,就类似于普通行车人都知道对校车或运送学生的车辆礼让,运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员技术过硬并能遵规守则,警车护送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就大大降低。

    这样一对比就显出反差,在相对不需要警车护送的高速路上高速交警总队提出要护送,在更需要警车护送的非高速公路上反倒没有警车护送,因而校车或运送学生集体出行车辆安全保障有效性的总体提高是有限的。

    如此说来,并非否定高速交警的做法,而是要将这种降低事故几率的严格要求在更大范围内推而广之。

    就交通方面而言,要抓住学生集体出行交通安全问题的短板,将高速交警对通行高速公路的校车和中小学生集体乘载车辆的要求推广到非高速的交通环境里,如做好出行前重点培训;必要区段和时段采取警车护送,规范社会车辆的避让;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于学生集体出行的非交通安全隐患,也应在全面整体分析各种安全隐患的框架内,分清主次,逐一排除各种大小几率的安全隐患,从而形成全程、全员、全方位的安全保障网。

    对于警车护送,除了安全方面的考虑,还不能回避它的社会影响,尤其是对孩子的成长发展的影响。警车护送可能带来的两种效果是:

    用警车护送学生,对其他交通当事人都是一种限制。解决安全问题的同时,又会带来对学生未必积极的暗示。尤其对于长期在家庭里享受“小皇帝”待遇的孩子,走进社会能否正确摆正自己的位置,能否有效消除特权意识,又成为一个待解的社会难题。

    另一种则是警车护送会不会成为对学校、学生正常出行新的限制。若相关方面未达到高速交警的要求则不能上路,高速交警则由此产生了新的审批权力。这样确实把不安全的隐患挤出了高速公路,却未能彻底排除。

    有鉴于此,需要将学生正常成长与学生的安全出行通盘考虑,将某一项安全措施放在整个安全环境和体系中考虑,才可能有效解决安全问题。如此看来,整体改善交通环境优于警车护送。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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