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介绍学生打工蕴含高风险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6-16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不宜一有事就想当然地把它当成维稳事件以维稳思维处理,不能因为出了点事就不让学生出门打工。

    ■储朝晖

    “上蔡两百名高中生遭遇‘用工陷阱’流落上海街头”被媒体披露后,引发人们对学校利用假期组织、介绍学生外出打工、考察的警醒。

    假期学生外出是学生生活中周期性的需求。高三学生大多已经成年,中部地区的这些学生想到东部地区打工是常见的事。但由于相隔千里之外,供求信息并不通畅,于是常有教师们介绍学生外出打工。其中有些教师完全是出于好心,免费给学生介绍一些信息;也有某些教师还在其中收取一些用工企业的介绍费,这些若在合理的范围内都属正常。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们往往做了自己负不起责任的事。比如,对要求介绍打工学生的企业的信誉状况是否全面了解,对学生和雇主之间的责权关系是否有全面把握,雇主对所介绍学生的薪资和劳动保障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如果这些没有把握,就包含着较大风险,就不能贸然做介绍工作。

    造成这种风险的另一方在学生。他们长期在校园中生活,对外界很向往,却缺乏了解。他们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待遇不满而向中介公司提出返回要求,并向警方报警,显示出他们懂得运用适当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利,这是他们身上积极的一面;他们对外界的了解不够,从小在父母的呵护下生活,缺乏吃苦耐劳的耐力,从事一些工作的技能和熟练程度不够,又是他们的不足之处。往往是这些不足,引发一些预想不到的矛盾和问题发生。

    即便上述问题都不发生,由不负责学生就业的教师向中介介绍学生打工也不妥当。不只是“不在其位而谋其政”,还会存在滥用教师信誉的嫌疑,加上由于相关的雇用手续不齐全,往往仅有私下授意,月薪和生活条件与口头承诺不符的现象时有发生,一遇纠纷就缺乏依法维护权利的依据。到头来还使介绍的老师信誉受损。

    像这个案例中所说的高三学生已经成年,具有独立行为能力。所以他们要外出打工完全可由他们自己出面与企业联系,达成协议后签订规范的临时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如需要中介也应该尽可能通过正规渠道寻找工作岗位。在签订协议前还要了解用人单位是否合法经营,劳动强度是否适合自己,自己的技能水平能否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就这个案例来说,虽然出了问题,让几十位乃至上百名学生结伴而行还是一种有效的自我保护方式,不能因此就否定这种方式。

    相对而言,企业的经营者都精打细算,而刚出校门的学生往往大大咧咧,学生暑期打工主要需防以下骗局:一是骗钱,防止有些非法中介机构收取中介费后消失;有些用人单位向学生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或保证金,工作结束时却不退还;有些单位则常以销售的名义让学生从事传销、直销。二是骗劳动力,雇主在快要付工资时找种种理由(如产品质量不合格、损坏了材料)故意克扣,骗取学生的劳动力。三是骗色,一些不法之徒以高薪引诱学生从事“文秘”、“导游”等职业,实则是从事色情活动。学生们要在社会实践中逐渐增强自己的识别能力。

    各地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向家长、企业和相关当事方了解全面的情况,再依法确定责任和进行处理,不能为了息事宁人而越权放大。不宜一有事就想当然地把它当成维稳事件以维稳思维处理,不能因为出了点事就不让学生出门打工。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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