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管、办、评”分离的治理结构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8-12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评论】

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

    ■瞿振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里,明确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由“管理”到“治理”的转变,虽只有一字之变,但却有着深刻的内涵,它标志着我们党在执政理念与治国方略上实现了新的重大思想解放。

    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已成为教育领域一个紧迫而现实的任务。高等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重要使命,大学的社会关联度以及自身复杂度都极高,这就使其在社会公共治理中承担着不同于其他阶段教育的重要职责,也使其在与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关系上具有不同于其他阶段教育的独特属性。因此,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成为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中之重。

    由教育部主办的“中西部千名大学校长海外研修计划”第四期赴美研修团在美国考察学习期间,以“大学治理”等为主题,进行深入的交流访谈,力图通过“窥斑见豹”的形式了解美国高等教育治理的发展脉络与现状,这对我们学习借鉴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治理的先进经验,探索形成中国特色高等教育治理模式、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积极的意义与价值。

    现代化已成为全球趋势。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既表现出各国共同走向的一面,同时又因各国文化传统、政治体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不同阶段而呈现出多样性和特殊性,有人称之为“同质异形现代化”。如在高等教育治理层面上,欧陆模式通过“政治权力的分权化”摆脱政府的严密控制,盎格鲁—北美模式则从“松散的安排”向“严密的正规体制”转移。但无论何种模式,在高等教育治理中,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在不断强化,大学内部治理能力在不断提升,政府、大学、社会相互制约、协同发展的新型关系在逐步确立,这是最基本的现实。

    当前,我国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高等教育制度体系。据统计,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有44次提到制度。“治理”相对于“管理”而言是一种更为先进、更高层次的管理,因此,它更加重视制度的顶层设计,更强调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科学的制度体系是实现有效治理的重要保证。因此,在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首先要着力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高等教育制度体系,大学要做到依法治校、依规管理。不是说现在我们的大学都没有规章制度可循,但确实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不够系统,有些方面还不够现代,工作存在主观性、经验性、随意性等问题。习总书记近一个时期,在不同场合多次指出,要发展“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要“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办好中国的世界一流大学,必须有中国特色”等等,都是在强调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必须传承中华文化血脉、扎根中国现实大地、坚持中国特色理论,践行中国特色道路、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这一目标下,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应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治理结构的具体实现形式。这既是我们的经验,也是现实的最佳选择。在这一制度框架下,还要细化为具体的、适合校情、引领发展的规章制度体系。

    当前,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具有国际视野,要积极学习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要“走出去”“取真经”,通过交流沟通、学习借鉴,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治理能力与水平,并使之跨入国际先进水平的行列。“中西部千名大学校长海外研修计划”第四期赴美研修团在美国实地考察大学治理现状,分析美国大学治理的主要特征、优势,并结合我国高等教育治理中的现实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正是我们所要坚持的“国际视野,中国道路”的积极探索。

    加快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们面临的时代命题,也是十分艰巨的历史任务。我们要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大背景下,遵循高等教育发展的自身规律和高等教育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以构建政府、学校、社会新型关系为核心,以推进“管办评”分离为基本要求,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高等教育制度体系为根本保障,推进和深化高等教育的全面改革,最终实现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者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长、研究员)

    【链接】

美国高校共同治理理念源起与内涵

    美国高等教育文献通常使用共同治理(shared governance)表达上述高校治理理念和制度。这种理念大部分源于1966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与美国教育理事会(ACE)、美国大学董事会协会(AGB)共同构想,最后由AAUP发布的《学院与大学治理声明》(The Statement on Govern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其时正值美国从二战后的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向普及化阶段演进,对高校治理研究和思潮泛起,各方也有争议。在这种背景下,ACE和AGB认为《声明》在明晰董事会、教授群体、学校管理者三方在学校治理中的不同角色职责方面具有重要推动意义,所以声明一经发布,两个组织立即推荐给各自的成员单位——大学和大学董事会,并号召积极实践实施。

    ——内涵与原则。《声明》将 “大学治理”定义为“基于教师和行政部门双方特长的权力和决策的责任分工,以代表教师和行政人员共同工作的承诺”,一般理解为大学董事会、行政管理部门、教师、学生等大学各类成员共同参与大学治理。其中可以用两条原则来规定“共同治理”,即“大学组织重大事情的决策既需要首创能力,也需要全体人员的参与;大学各组成群体在决策中的地位有所不同,谁对具体事务负有首要责任,谁就最有发言权”。显然,《声明》中的大学治理是要体现利益相关者的广泛性原则,以及大学治理过程中参与决策时需要遵循“首要能力首要责任”原则。

    ——权力和职责分配。有关大学使命的决策、战略导向、宏观规划,预算、资金分配,建立学部、系、学院教学机构,选举和评价校长和院长等重大事项,由董事会和行政机构负首要责任,但是应该与教师代表协商。有关课程、学生教育过程、教师能力标准、伦理行为、招生政策、学生能力,教师对此类标准、学习适应环境等事务的决策具有首要权力,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应同意教师的决定,除非极少数的情况和强制性原因,并列表表述细节。

    ——实施途径。为了保障教师广泛参与管理的权利,《声明》要求学院和大学制定保障教师参与治理的组织原则与制度,建立学院、大学的各级教师代表机构,通过教师选举组成各级教师委员会以及教师评议会、教授会,充分保障教师履行民主管理的权利。建议学院和大学建立教师、董事会、校长之间的长期协商机制,包括实行三方谅解备忘录的机制,建立特别联合委员会和常设联络委员会,以及扩大学校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中的教师代表等方面的措施,保持交流渠道的畅通,共同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赵丹龄 杨长青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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